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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发生交通事故,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超过60岁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仍有合法劳动收入,依然可以依法主张误工费;受害人个人体质不构成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文结合汉江中院(2017)鄂96民终426号交通事故案分析。
核心争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7)鄂96民终42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最终判决侵权人需要全额赔偿年满65周岁受害人的误工费,且不因为损伤参与度50%扣减赔偿金额,该结论是基于本案受害人确有持续劳动收入、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的前提得出的。本案争议焦点为年满65周岁的受害人能否主张误工费,以及受害人个人体质对损伤的参与度为50%时,是否应当自行承担一半损失。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龚某系广播电视行业某某公司天门分公司聘请的线路维修员,2015年10月,龚某驾驶公司所有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维修线路时,捆绑在车侧的竹梯将路边正常行走的王某碰伤,交警部门认定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重新鉴定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王某损伤参与度为50%。
王某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公司上诉称王某年满65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且应当按照损伤参与度只赔偿50%损失。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仍需全额赔偿王某损失。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从办案角度看,本案中王某一方证据准备充分,虽然工作单位工商注册时间存在一定瑕疵,但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采信了其案发前持续务工的事实,这是误工费主张得到支持的关键。反观侵权方主张的损伤参与度扣减,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减轻责任的规定,自然未被法院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退休人员发生交通事故一定不能拿误工费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我国法律没有禁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否支持误工费,核心看受害人事故发生前是否仍有劳动收入。如果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仍从事劳动、有稳定收入来源,即使超过退休年龄,法院一般也会支持误工费主张。实践中,不少侵权方以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抗辩,但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已丧失劳动能力,该抗辩通常不会被法院采纳,本案就是典型例子。
伤残鉴定的损伤参与度一定会影响赔偿数额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损伤参与度是指损害后果中受害人原有疾病或个人体质所占的比例,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自身体质或原有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因此即使鉴定意见认定存在损伤参与度,也不必然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主流裁判观点,实践中多数法院都遵循这个规则,当然也存在少数不同裁判,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17)鄂96民终42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8月1日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现行《民法典》继承了原有规则,核心条款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于关键证据收集指引,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超过退休年龄的需要提前收集好证明仍在务工的证据,常见的有: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工资发放凭证、务工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务工证明、工友证言等。如果不能提供实际工资发放的完整记录,法院可以参照受害人从事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就像本案中法院参照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一样。如果缺少务工的基础证据,误工费主张大概率不会被支持,这是同类案件中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常见的败诉原因。
关于事前风控建议,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从事劳务活动,应当注意为劳务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险,同时对劳务人员使用的车辆、工具定期检查合规性,避免像本案一样,车辆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雇主还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徒增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另外,遇到纠纷后不要盲目提出抗辩,对于损伤参与度这类抗辩,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受害人对事故发生确实没有过错,这类抗辩很难被法院支持,反而会增加二审诉讼费等诉讼成本,得不偿失。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存在差异,处理结果也会不同,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事实制定诉讼或应对策略。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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