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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布:2026-09-06 12:23:17 · 更新:2026-09-06 12:23:17

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有基础疾病,保险公司能减责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交通事故

受害人自身原有基础疾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因此减轻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3)鄂96民终1761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案件规则。

核心问题

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本身就有高血压、糖尿病、脑梗等基础疾病,保险公司往往主张损害后果主要由自身疾病导致,要求减少赔偿甚至拒赔。这种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我们结合公开生效判决分析如下。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3)鄂96民终176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不得因受害人自身原有基础疾病减轻赔偿责任,仍需按照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是否应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2年7月,胡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天门市某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偏瘫,经鉴定构成一个四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需35000元。徐某原有右下肢静脉曲张手术史、中风等基础疾病,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徐某的脑梗和偏瘫主要是自身疾病导致,应当扣除自身疾病的参与度后重新计算赔偿金额,同时主张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明确,交通事故外伤后疼痛、应激导致血压升高,在徐某原有动脉硬化基础上促使了脑梗死发生,最终导致偏瘫,损害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一审不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根据相关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按照80%计算护理费,一审认定符合规定。关于鉴定费,属于确定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关于诉讼费,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就不承担诉讼费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胜败关键,保险公司因无充分证据推翻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这也是这类案件处理的核心规律。

关联法律问题解析

受害人自身有基础疾病,就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减责的主张。从一般规则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只有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原有的基础疾病,仅仅是损害发生的客观因素,受害人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通常不能以此为由减轻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个案中鉴定明确交通事故对损害的参与度极低,且受害人自身疾病是损害发生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情调整赔偿金额,具体结论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认定。

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一定要赔吗?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保险公司需要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从一般规则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属于为了确定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依法通常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如果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需要举证证明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不能免责。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需要承担诉讼费。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一定要及时申请专业司法鉴定,明确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核心事项,专业鉴定意见是法院定案的核心依据。本案中正是因为有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明确因果关系,才使得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被支持。如果没有专业鉴定,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到足额保障。另外,对于保险公司或侵权方而言,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一定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问题,仅口头提出异议不会被法院采纳,也无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受害人一方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就医,保留好所有的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护理记录、鉴定费票据等凭证,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部分损失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就是根据徐某提交的票据,结合住院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也直接说明了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不构成过错,不因此减轻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主流裁判趋势。遇到类似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避免因理解偏差错失权益。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3)鄂96民终176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1月24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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