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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布:2026-09-06 12:23:20 · 更新:2026-09-06 12:23:20

单方做的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认可就能推翻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交通事故

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只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没有足够反驳证据的,法院不会支持推翻原鉴定。本文结合(2023)鄂96民终1736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分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及赔偿的相关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3)鄂96民终1736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侯某单方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与伤情一致,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采信案涉鉴定意见的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要求改判减少赔偿的上诉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侯某单方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以及案涉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真实案例简述

2022年1月,侯某驾驶车辆与艾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艾某承担次要责任。艾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中某天门分公司,该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侯某受伤治疗终结后,自行委托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侯某伤情构成1处七级伤残、3处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46%,并出具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的意见。侯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艾某、中某天门分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侯某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侯某41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侯某单方委托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符合检验规范,同时主张多项赔偿费用计算错误,要求改判减少赔偿98017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中侯某一方做对的关键一步是委托了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材料完整,鉴定结论与病历记载的伤情一致,为法院采信鉴定意见打下了基础;而保险公司一方失分点在于,仅提供了一份未附鉴定人信息的质证意见,无法证明原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未能完成法定的举证反驳义务。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单方委托伤残鉴定,法律允许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知,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单方鉴定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当异议方提供足够证据反驳原鉴定意见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足够反驳证据,所以法院没有准许重新鉴定,和一般规则一致。

ICU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能不赔吗?

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不管是在普通病房还是ICU,产生的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都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主张扣减ICU住院期间的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也未支持保险公司该主张。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作为认定赔偿的依据吗?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本村村民的就业状况、家庭扶养情况、收入来源等情况较为了解,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侯某之父已满60周岁,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其无收入来源,法院据此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提醒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关键证据收集指引:对于受害人一方,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伤残鉴定,一定要选择具备合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保留好全部病历、影像学片等鉴定材料,确保鉴定依据充分。即便是单方委托,只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也会被法院采信。对于保险公司一方,若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一定要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整规范的反驳证据,仅口头异议或不规范的质证意见不足以推翻原鉴定。
  2. 诉讼策略要点:主张误工费时,若无法提供固定收入证明或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受害人可以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法院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该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3. 裁判趋势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单方委托伤残鉴定的处理,主流裁判思路和本案一致,即不会仅仅因为是单方委托就否定鉴定意见的效力,核心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依据充分,异议方是否完成了举证反驳义务,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主流裁判趋势。

以上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提醒,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信息及法律依据

裁判信息

案号:(2023)鄂96民终173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1月28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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