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服务领域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法律资讯 律所介绍 联系我们 预约咨询

首页 / 法律资讯 / 交通事故两份责任认定书结论不同,法院会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 发布:2026-09-29 11:35:00 · 更新:2026-09-29 11:35:01

交通事故两份责任认定书结论不同,法院会怎么处理?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出现两份不同结论的事故认定书,法院会结合查明事实重新划分责任,本文结合(2018)鄂96民终1131号生效判决,解读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举证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8)鄂96民终1131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先后出具的两份结论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二是76周岁受害人的70周岁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两份事故认定书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二审查明的新事实重新划分责任,改判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基本信息与裁判概况

案号:(2018)鄂96民终113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4日

2016年11月,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天门通村公路丁字路口与贺本应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贺本应经救治无效于2017年2月死亡。天门市交警支队先后于2016年11月、2017年3月出具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认定宋某全责、宋某与贺本应同等责任。贺本应的亲属贺某1、贺某2、姚某(贺本应配偶)起诉要求宋某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1万余元。
一审法院采信交警支队作出的同等责任认定,支持了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6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贺某1等三人要求改判宋某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要求改判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事故认定书结论差异较大,且二审查明宋某存在未保护现场、擅自移动车辆的新事实,故两份事故认定书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结合二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宋某未安全驾驶且未保护现场,承担70%的事故责任;贺本应转弯未让直行,承担30%责任。同时,因贺某1等三人未举证证明姚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也未举证证明贺本应生前实际扶养姚某,故改判撤销一审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9万余元。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处理?

一般规则层面,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复核后仍不服,或者因一方起诉导致复核程序终止,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交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重新划分责任。本案中就是因为两份事故认定书结论冲突,且法院查明了新事实,最终没有采信任何一份事故认定书,而是自行划分了责任。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证明两个核心事实:一是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二是受害人生前对被扶养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且实际进行了扶养。本案中,贺某1等三人既没有提交姚某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也没有提交贺本应生前有稳定收入、实际扶养姚某的证据,所以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注意保护现场,对现场情况拍照、录像留存证据,避免因现场变动导致责任认定不清。如果对事故认定书结论不服,要在法定3日期限内提起复核,同时要及时收集留存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方便在诉讼中推翻原事故认定。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前准备被扶养人无收入来源的社区/村委会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受害人近一年收入流水等证据,证明符合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通过路口时控制车速,发生事故后首先要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车辆的,应当提前标明车辆位置,避免因未保护现场承担更重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通过无信号灯交叉路口转弯时,应当注意避让直行车辆,避免因过错承担事故责任。

遇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歧时,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同领域文章

预约咨询

预约咨询 / 免费初步沟通

留下电话或直接拨打本页号码。初步沟通不构成委托,双方确认后再办理委托。

咨询热线

15387177903

办公地址

天门市鸿渐路110号(前壕一期)

工作时间

工作日 9:00-18:00

快速预约咨询

最多500字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律师确认为准。

15387177903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