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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发布:2026-09-27 13:05:32 · 更新:2026-09-27 13:05:32

建设工程分包工程款结算有争议,法院会怎么判?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分包工程款结算争议需结合双方举证认定,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96民终78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分包中,工程款结算是最常见的争议点,很多时候因为双方没有完善的书面对账,导致款项争议,需要法院根据举证规则认定。

核心争议分析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96民终78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涉工程总价款、已付工程款金额是否正确,王某彬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基于本案双方未形成完整书面对账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认定欠付工程款为765713元,判决王某彬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挂靠的桐城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0年,王某彬挂靠安徽省桐城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汉宜铁路1m直径摩擦桩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付某东,后续补签了《旋挖钻机工程桩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所有工程款在2023年9月前付清。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对工程总价款、已付工程款、各项扣款产生较大争议,付某东起诉索要欠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彬主张扣除质量问题扣款、领用材料款、监理费等多项费用,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其扣款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承兑汇票贴息损失,付某东接收承兑汇票时未提出异议,提前承兑产生的贴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改判王某彬支付付某东欠付工程款765713元及利息,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挂靠分包情况下,被挂靠公司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规则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挂靠人又将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通常被挂靠人应当对挂靠人的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分包人明确知晓挂靠关系并自愿仅向挂靠人主张权利。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无证据证明付某东签订合同时知晓挂靠关系,所以法院判决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现行裁判规则。

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提前贴息的损失谁承担?

一般规则是: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贴息损失的承担主体,需要看收款方是否同意以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如果收款方接收承兑汇票时未提出异议,后续自行提前承兑产生的贴息损失,实践中多数法院会判决由收款方自行承担。本案中付某东接收了王某彬交付的承兑汇票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贴息损失由付某东自行承担,属于主流裁判观点。

主张扣除工程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规则是:主张扣除工程款的一方,应当对扣款的事实、金额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院不会支持扣款请求。本案中王某彬虽然提出多项扣款主张,但均未提供付某东签字确认的扣款依据,也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因此法院不支持其扣款主张,完全符合举证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工程款结算纠纷,核心证据是工程量确认单、已付款对账记录,双方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形成书面文件,每一笔付款、扣款都要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口头争议。如果一方主张扣款,一定要留存对方签字确认的扣款依据,否则大概率不被法院支持。本案中就是因为双方没有完善的书面对账,导致很多款项需要法院酌定,不仅拉长了诉讼周期,也增加了维权成本。

分包工程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付款方式、贴息损失承担、扣款条件等细节,尽量避免口头约定。比如约定以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的,要明确贴息由哪一方承担,避免出现本案类似的争议。同时,对于挂靠分包,实际施工人要尽量要求被挂靠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明确其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主张权利一定要有对应证据支撑,收款方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的,要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付款方主张增加扣款的,也要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不重视证据留存,导致明明有理的案件却因为证据不足不被支持,这点一定要格外注意。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析,建议遇到类似争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与法律依据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96民终7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4月10日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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