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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发布:2026-10-06 09:40:21 · 更新:2026-10-06 09:40:22

工地干活受伤,违法分包的建设公司要担责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建设工程

本案中违法分包工程的建设公司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结合(2021)鄂96民终938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责任认定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对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适当。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1)鄂96民终938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判决划分的责任比例,即违法分包的建设公司在连带赔偿责任内部承担40%的责任,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25%的责任,判决驳回了建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政府处承包了某镇农村福利院建设项目后,将工程整体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吴某。吴某雇请曾某到工地做杂工,曾某在拆卸钢管过程中被钢管带倒坠地受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曾某起诉要求吴某和建设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曾某与吴某形成劳务关系,吴某作为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吴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曾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25%责任;内部责任划分吴某60%、建设公司40%。建设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自身责任过重,应当仅承担20%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责任划分符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提供劳务者在工地受伤,自身一定要承担责任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建设工地提供劳务,提供劳务者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自身存在过错的,通常会被判决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在本案特定情形下,曾某无高空作业经验,未采取安全防护即进行高空拆卸作业,法院认定其自行承担25%责任,符合一般裁判规则。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提供劳务者完全没有过错,也可能不承担责任,所以责任比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违法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一定要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一审法院适用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判决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下,违法分包人明知接受分包的雇主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分包的,通常仍会被判决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主流裁判观点。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后,无论是受害方还是发包方、雇主,都要及时固定核心证据。对于受害方来说,首先要固定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工地出入记录、工友证言、雇主发放报酬的记录、与雇主或者发包方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这些是主张赔偿的基础;其次要及时固定事故发生过程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视频,证明事故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于发包方来说,要保留分包合同、核实雇主的资质情况,否则很容易被认定存在选任过错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建设公司无法否认其违法分包给无资质吴某的事实,所以最终被判决承担责任,这就是关键证据层面胜败很明确。

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时,一定要核实接受分包方的资质,不能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接受雇佣到工地干活时,一定要问清楚发包方和分包方的主体信息,注意做好自身安全防护,遇到危险作业主动拒绝,同时保留好相关劳务证据,避免受伤后无法主张权利。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很多中小工程承包人存在侥幸心理,为了省钱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最终发生事故后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事前合规可以避免大部分风险。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鄂96民终938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9月10日

法律依据

本案一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现行法律对应规定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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