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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层层分包后,实际施工人该找谁追讨工程款?
建设工程层层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向约定主体主张工程款,违法分包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本文结合(2018)鄂96民终604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纠纷裁判规则。
核心问题
实际施工人干完工程后,经过层层分包,原分包关系退出后,实际施工人和总承包方签订了还款协议,最终该找谁追讨工程款?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8)鄂96民终60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的事实,二审改判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原违法分包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违法转包人周某不承担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后,原转包方、分包方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某某房地产公司汇桥城项目后,将项目中23#、25#、27#楼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周某,周某又将23#、25#楼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刘某,刘某再将23#、25#楼木工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欧某。刘某退出项目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欧某签订《欧某劳务工资支付协议》,约定原刘某欠欧某的劳务款改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后欧某因未收到剩余款项起诉,一审判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周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6597.5元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欧某做对的关键一步就是在刘某退出后,及时与总承包方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支付协议,明确了新的付款主体,固定了核心债权证据,这也是其能胜诉的关键。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实际施工人一定要找发包人或总包人要钱吗?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一般规则层面,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如果实际施工人已经和总包方达成了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那么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依据协议向总包方主张权利,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欧某已经和某某建设集团达成了有效债务承担协议,其直接向某某建设集团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所有违法分包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违法分包链条上的主体,都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仅判决合同相对方和直接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周某不是欧某的直接合同相对方,债务已经转移给某某建设公司,故改判周某不承担责任,该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流裁判趋势。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指引: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后,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程款计价标准、付款时间以及结算方式。如果中途发生分包主体变更,一定要就未付工程款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的付款主体,就像本案中欧某签订的《劳务工资支付协议》就是其胜诉的核心关键证据。如果没有办法签订书面协议,一定要通过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欠款金额、付款主体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前风控建议: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情形较为普遍,多数实际施工人都不具备相应资质,在承接劳务分包工程时,一定要核查上家资质以及项目真实性,尽量要求总包方提供付款担保,或者直接和总包签订协议明确付款责任,避免出现层层拖欠后无人负责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每个案件的事实都存在差异,裁判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18)鄂96民终604号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8月2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注:本案原审适用旧司法解释,上述为现行有效法律条文,核心裁判规则一致。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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