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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不搬离,新土地使用权人能要求迁出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新权利人有权要求租赁到期拒不搬离的占有人迁出。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6)鄂96民终47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6)鄂96民终4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何某在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后,是否有权要求租赁期满仍占用土地的邵某迁出。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新权利人要求占有人迁出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占有人的上诉请求。
真实案例简述
2010年9月,邵某与昌丰棉麻某某公司(下称昌丰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续签,邵某继续占用场地。2011年4月,何某与昌丰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资产,何某支付全部转让款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转让协议有效,于2014年12月办理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后何某发函要求邵某迁出,邵某拒不迁出,何某起诉要求邵某迁出并赔偿占用损失。
邵某上诉称,何某与昌丰公司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转让协议,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且土地过户程序违法,何某取得的使用权证无效,自己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为,何某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权属证书取得违法,邵某无合法依据占用涉案土地,已构成侵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邵某限期迁出并按原租赁合同标准赔偿占用损失。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分析,本案中何某胜诉的关键证据就是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这是主张物权保护的核心依据;而邵某败诉的原因在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何某取得权属违法,其与原出租人昌丰公司的租赁纠纷,不能对抗新物权人行使权利。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对抗新物权人要求搬离吗?
一般规则层面,即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确实被原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也仅能向原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以此对抗已经依法取得物权的新权利人,拒绝搬离。实践中部分承租人误以为主张优先购买权就可以继续占用房屋土地,这是常见误区。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邵某已另行起诉要求昌丰公司赔偿,法院认定该争议不能对抗何某行使物权,符合一般规则。
没拿到土地使用权证之前,能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吗?
一般规则层面,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如果买受人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还未依法取得物权,通常无法依据物权主张排除妨害。不过,如果买受人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也可以依据占有保护主张排除妨害,具体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本案中何某是在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证之后才起诉,因此获得了法院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对于物权保护类纠纷,依法登记取得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核心证据,证明权利人享有合法物权。如果主张对方权属取得违法,需要提供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口头主张或者提供间接关联性的证据,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占有人主张自己有合法占用依据的,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授权文件等证据,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权占有。
对于承租人来说,如果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不动产,承租人要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之日起,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同时,不能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长期占用不动产,否则会被判决承担占用损失。对于不动产受让人来说,在签订转让协议前要充分调查不动产的占用情况,核实原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明确原占有人是否已经结清费用、是否同意搬离,避免取得权属后无法及时占有使用不动产,产生额外诉讼成本。
遇到此类案件,具体处理方案需要结合自身案件的具体事实,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16)鄂96民终47号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4月5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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