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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了他人继承的房屋,起诉要求搬离一定会胜诉吗?
占了他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的房屋,原告起诉要求搬离不一定会胜诉,本案二审中侵权行为已消灭,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文结合(2020)鄂96民终879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房产纠纷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0)鄂96民终879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二审审理期间侵权人已经搬出案涉房屋,妨害物权的行为已经消灭,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汪某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汪某是否合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桂某、胡某占用案涉房屋是否构成妨害、应否搬离。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案涉房屋原系汪振龙、杨先仁的单位福利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杨先仁生前与汪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汪某承担杨先仁生养死葬义务,杨先仁去世后房屋归汪某所有,汪某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杨先仁去世后,桂某(杨先仁侄女)、胡某(杨先仁妹妹)一直占用案涉房屋拒绝搬离,汪某诉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桂某、胡某限期搬离。
桂某、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查明,二人在二审期间已经搬出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已经拆除,侵权行为已不存在。二审法院同时认定,案涉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汪某有权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但因妨害行为已经消灭,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上诉人桂某主张不被支持的关键原因在于:其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证人要么和其有亲属关系,要么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最终都不被法院采信,这是其上诉主张得不到支持的重要因素。
常见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什么情况下排除妨害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以妨害正在持续进行为前提。如果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妨害行为已经终止,权利人的请求就丧失了事实基础,法院不会支持该项请求。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实践中很多权利人容易忽略这个前提,误以为只要自己是合法权利人就一定会胜诉,结果浪费了时间和诉讼成本。本案中,虽然汪某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但侵权人已经搬离,妨害不存在了,所以法院驳回其请求,符合一般规则。
没有房产证,能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吗?
一般规则层面,并非只有拿到房产证才能起诉排除妨害。如果权利人能够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公证、法院生效调解书等证据,充分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合法权利人,即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有权行使物权保护权利,提起排除妨害诉讼。本案中汪某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和法院调解书,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主张排除妨害的一方,首先要准备好证明自己是房屋合法权利人的证据,比如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取得房屋的,要留存好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同时要保存好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证据,比如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的票据,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凭证,照顾被扶养人的相关记录等,这些都是证明协议履行的核心证据。另外,提交证人证言时,尽量选择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和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力非常低,很难被法院采信,就像本案中桂某提交的亲属证人证言不被采信就是典型例子。
事前风控与诉讼策略方面,如果发生占有人拒不搬离的情况,权利人要及时主张权利,若占有人已经主动搬离,妨害消除,就没有必要再起诉,因为此时诉讼请求已经丧失事实基础,即便起诉也会被驳回,还需要承担诉讼费用。
从裁判趋势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排除妨害纠纷,首先审查妨害是否实际、持续存在,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该裁判思路是目前的主流趋势。
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鄂96民终879号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时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应现行有效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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