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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和押金能用已购房屋抵扣吗?看二审改判规则
本案二审改判不支持发包人单方用已购房屋抵扣工程欠款的主张,结合(2025)鄂96民终889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纠纷中以房抵债的证据要求和维权要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发包人主张用承包人已购房屋抵扣工程欠款及押金,是否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96民终889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二审承包人提交了购房付款新证据的特定事实下,二审改判支持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押金及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发包人仅以单方记账凭证主张抵扣,不能证明双方达成抵扣合意,不应得到支持。
案件基本情况与裁判结果
李某父亲李某某向某某公司交纳工程押金200000元,随后双方签订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81000元,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一直未支付款项。一审审理中,发包人主张案涉房屋已经抵扣190000元欠款,一审法院采信该主张,仅判决发包人返还91000元押金,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李某提交了新证据:2007年购房时对方出具的现金收条原件、证人证言以及完整的房产登记资料,证明案涉房屋早在工程施工签订前就已经由父亲用现金全款购买,和本案工程欠款、押金没有关联。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李某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付款的事实,发包人提交的单方出具的收据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抵扣合意,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公司支付李某全部押金及工程款合计281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96民终889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8月4日
适用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原判决适用2004年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应现行有效法律条款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发包人主张以房抵债,需要什么证据才会被法院认可?
一般规则是:以房抵债本质是双方达成的新债务清偿协议,必须要有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仅有发包人一方的内部记账、单方出具的收据,没有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不能认定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合意。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梳理实践案例发现,很多发包人都想当然认为自己内部记账就能证明抵扣事实,实际上这种单方行为不对承包人发生约束力,这也是本案发包人二审败诉的核心原因。
二审才找到关键证据,能改判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如果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为证据保存不善,一审时无法提供关键证据,只要在二审找到合法取得的新证据,依然有机会改判,本案就是典型例子。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与保存方面,无论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涉及债务抵扣、以房抵债,必须要留下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或者沟通记录,仅有一方单方凭证不能证明合意。对于权利人来说,现金交易一定要索要对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收条原件,妥善长期保存,本案中李某正是因为保留了十多年前的收条原件,才得以在二审翻盘改判。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在工程履约过程中,任何涉及款项变更、债务抵消的约定,都要落到纸面上,不要仅凭口头约定或者对方单方说法就认可。如果发生纠纷,一审无法提供的关键证据,要积极收集,符合条件的新证据在二审提交依然有机会改判。
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后再行动。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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