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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发布:2026-10-27 12:36:15 · 更新:2026-10-27 12:36:15

多车相撞其中一车未投保交强险,能要求已投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交通事故

多车相撞其中一车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可以要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吗?本文结合(2023)鄂96民终1662号生效判决分析裁判规则,给出实务建议。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一审计算汪某海的误工费是否准确;二是龚某兵驾驶的未投保交强险三轮摩托车应否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先行赔付。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3)鄂96民终1662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受害人汪某海确有误工损失、且客观上部分机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形,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一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支持了受害人要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的请求,明确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另行向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追偿。

基本案情简述

2022年7月,龚某兵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赖某志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侧翻后又撞倒停驶的电动车辆以及站在一旁灌水的汪某海,造成汪某海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龚某兵负事故主要责任,赖某志负次要责任,汪某海无责任。

赖某志所有的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甲投保了交强险,龚某兵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于当地俗称的"五小车辆",客观上无法登记上牌、购买交强险。汪某海受伤后治疗花费相关费用,经鉴定误工期180天,起诉要求各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甲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汪某海各项损失共计38363.8元,某保险公司甲不服提起上诉。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从办案角度看,本案中某保险公司甲的上诉核心其实有两个诉求:一是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希望减少赔偿金额;二是要求法院明确其先行赔付后有权向未投保交强险的龚某兵追偿。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某保险公司甲追偿权的存在,但未改变一审的责任承担顺序,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受害人超过60周岁,误工费一定不支持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支持了年近70岁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一般规则是,并非受害人超过60周岁就不计算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受害人超过60周岁,但仍然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劳动获得收入,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法院通常会支持误工费的主张。

实践中,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固定收入或者近三年平均收入,此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从事行业、当地收入水平酌情确定。汪某海年近70岁,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法院结合其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处理方式。

多车相撞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必须先由未投保车辆赔偿吗?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要求已投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可以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赋予了受害人选择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需要必须先向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主张赔偿。本案中,虽然龚某兵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但是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受害人要求已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办案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误工费要注意收集关键证据。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需要提前准备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出具的务工证明等材料,证明自己仍然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事故发生后收入减少的事实。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可以请求法院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农业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汪某海一方正是因为证明了自己务农的事实,才顺利获得了误工费的支持。

遇到多车相撞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受害人不用被误导要求必须先找未投保一方赔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选择要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这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而对于已经完成赔付的保险公司来说,在赔付后可以依法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追偿,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明确追偿权,也可以另案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这类"五小车辆"的交强险问题,实践中很多地区确实存在这类车辆无法上牌、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客观情况,如果确实属于这种情形,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未投保一方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是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直接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3)鄂96民终1662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1月22日

核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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