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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窨井缺井盖致人受伤,该找谁赔偿?
道路上窨井缺失井盖致人损害,未完成移交的道路建设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0)汉民一终字第114号生效判决分析责任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0)汉民一终字第114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汇侨大道建成后,原有侨乡路的检查井成为汇侨大道路面的一部分,天门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汇侨大道的建设单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汇侨大道及附属设施已完成移交,因此应当对缺失井盖的检查井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位于已建成未移交道路上的原有检查井缺失井盖致人损害,谁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原审及二审查明,韦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汇侨大道交叉路口时,掉入没有井盖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排水检查井内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查,该检查井原本是侨乡路的附属设施,汇侨大道建成后该井位于汇侨大道机动车道中间,成为汇侨大道路面的一部分。汇侨大道由天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建设完成后仅将占道管理职责移交给其他部门,未将汇侨大道及附属设施整体移交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天门开发区管委会此前发现井盖破损,认为该井属于侨乡路改造工程范围,未进行维修处理,后发生本次事故。
韦某某起诉要求天门开发区管委会、某某城投公司、某某市政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天门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天门开发区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从实务角度分析,本案上诉人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举证不能:天门开发区管委会主张已经将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却未能提供完整的移交证据,仅提交了占道管理职责的移交文件,无法证明案涉检查井的管理义务已经转移,因此承担了不利的裁判后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后续治疗费一定要等实际发生后再主张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判决。也就是说,如果有医院出具的明确后续治疗费证明,法院可以支持一并主张,不需要等待实际发生。本案中韦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费证明,因此原审法院支持一并判决符合规则,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道路移交后,建设单位就一定免责吗?
一般规则层面,道路建设完成并完成法定移交手续后,管理义务由接收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通常不再承担管理责任。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天门开发区管委会仅移交了部分占道管理职责,并未完成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整体移交,也没有证据证明接收单位正式接收了该道路,因此建设单位仍需承担管理责任。实践中,如果建设单位移交手续不完整,无法证明管理义务已经转移,建设单位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责任主体。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完善证据留存与移交手续。对于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完整的移交手续,留存全套移交书面证据,包括移交清单、正式交接记录、接收单位的确认文件等。本案中天门开发区管委会仅提交了占道管理职责的移交文件,无法证明案涉检查井的管理义务已经转移,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这是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败诉的典型案例。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建设单位在移交过程中不注意留存完整证据,导致发生事故后无法举证证明管理义务已经转移,最终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过错。对于辖区内发现的公共道路安全隐患,管理人即使认为不属于自身责任,也应当先采取设置警示标志、修复设施等消除隐患的措施,再向责任主体追偿,不能放任隐患存在。本案中天门开发区管委会发现井盖破损后,仅仅因为认为该井属于其他单位的改造范围,就不采取任何防护或警示措施,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教训非常值得相关单位吸取。
发生损害后及时固定证据。当事人遇到窨井致人损害后,应当第一时间固定事故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交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这些都是后续主张赔偿的关键基础证据。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10)汉民一终字第114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0年7月7日
法律适用说明
本案裁判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建筑物设施致人损害的规定,对应现行有效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规定,现行有效规定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与本案裁判时适用的规定一致。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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