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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未在主债权时效内行使会消灭吗?看湖北这起案例怎么判
抵押权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会消灭,本案湖北汉江中院(2020)鄂96民终730号判决确认抵押权因超时效未行使而消灭,本文分析裁判规则给出实务建议。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否消灭,以及本案是否应当因主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而中止审理。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0)鄂96民终73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案外人某某运营公司向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被上诉人天门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十宗土地和十宗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9月15日。借款到期后,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天门农商银行直至2019年才起诉要求荣成置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已经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从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看,本案胜败的关键就在于天门农商银行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主债权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这也是很多抵押权人容易忽略的点,一旦超期没有主张,就会面临抵押权消灭的风险。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天门农商银行的抵押权已经因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而不受法律保护,其抵押权无法实现,故确认该抵押权消灭,判令天门农商银行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因仅主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抵押人并未涉嫌犯罪,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对天门农商银行中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延伸
未在主债权时效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一定消灭吗?
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抵押权会因超期未行使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超过该期间未行使的,抵押权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该期间未行使的,只是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不消灭。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目前主流裁判观点认为,抵押权因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而消灭,因为抵押权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当抵押权无法得到司法保护时,继续保留抵押权不利于财产的正常流转,故应当认定抵押权消灭,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主流裁判趋势。
主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抵押纠纷案件必须中止审理吗?
一般情况下,抵押纠纷不需要因为主债务人涉刑中止审理。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分别审理。只有当案件争议事实与刑事犯罪事实完全重合,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民事案件责任认定时,才需要中止审理。
在本案中,刑事犯罪的主体是主债务人,抵押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二者主体不同,案件事实也不重合,民事案件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不需要中止审理,本案的裁判符合该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收集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债权、主债务人承诺履行债务等证据,如果抵押权人无法提供此类证据,就会面临抵押权被认定消灭的风险。抵押人要求确认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抵押权人未在时效内行使权利,这是案件胜败的关键。实践中很多抵押权人正是因为疏于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才导致最终抵押权被认定消灭。
办理抵押担保时,抵押权人应当关注主债权的时效进度,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行使抵押权,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人在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当关注主债务人的履约情况,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清偿,抵押权人长期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及时起诉确认抵押权消灭,及时解除抵押登记,恢复抵押物的完整产权,避免影响抵押物的流转和处置。
如果案件涉及主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抵押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并未参与犯罪,也不存在犯罪嫌疑的,抵押权人主张中止审理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抵押权人应当做好实体审理的准备,及时举证证明己方主张。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此类担保物权纠纷,不同案件事实会导致不同裁判结果,建议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鄂96民终730号
案由: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19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注:本案裁判时《物权法》有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延续了该规则,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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