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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低价不能过户抵押车被拖走,能要求退车退款吗?
明知是不能过户的低价抵押车仍购买,车辆被拖走后起诉解除合同、要求退车退款,法院未予支持。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鄂96民终301号生效判决分析这类案件的法律风险。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买方购买低价不能过户的抵押车后,车辆被第三人拖走,买方能否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鄂96民终301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郝某鹏明知案涉车辆为不能过户的抵押车、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郝某鹏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0日,郝某鹏与天门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将债权项下质押权、使用权及质押物桂A2****奥迪牌汽车转让给郝某鹏,郝某鹏支付转让款128000元后,某甲公司交付了车辆及相关手续。同年9月24日,案涉车辆被第三人拖走,郝某鹏报警后仍未能找回车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实际为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郝某鹏签订合同时明知案涉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不能过户,某甲公司无需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故判决驳回郝某鹏的诉讼请求。郝某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审理过程来看,胜败关键在于郝某鹏是否知晓车辆的抵押情况以及不能过户的风险。某甲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车辆为不过户抵押车,郝某鹏签字予以确认,结合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事实,法院认定郝某鹏明知风险,该份协议是本案中影响裁判结果的核心证据。而郝某鹏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甲公司隐瞒了真实抵押权人,因此其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两个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车辆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梳理同类案件发现,实践中多数法院对该类合同效力的认定都遵循该规则:如果买卖双方以虚假的债权转让意思掩盖车辆买卖的真实意思,只要车辆买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出卖人对车辆是否有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法院的处理符合该一般规则,认定案涉买卖合同有效。
购买抵押车被拖走,该向谁主张权利?
一般规则层面,若卖方已经明确告知车辆抵押情况,卖方不存在过错,车辆因原抵押关系被抵押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拖走,买方无法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主张解除合同、退款,应当就其损失向拖走车辆的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依据受让的债权凭证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二审法院也明确提示郝某鹏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权益,符合该一般规则。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卖方确实隐瞒了关键权利瑕疵,买方仍然可以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事前风控层面,不建议普通消费者购买不能过户的抵押车。此类车辆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本质是出让使用权,但是因车辆本身存在抵押权等权利负担,极易发生被原抵押权人拖走的风险。如果确实要购买,一定要提前要求卖方出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已经解除的书面证明,核实清楚所有权利瑕疵后再交易,不要因贪图低价忽视风险。
证据留存层面,交易过程中所有沟通内容、卖方披露的信息都要落实到书面上,要求卖方明确书面告知车辆的所有权利瑕疵,买方也要留存好付款凭证、交易协议、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如果发生争议,证据是否充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本案中郝某鹏正是因为缺乏证据证明卖方隐瞒权利瑕疵,才败诉。
发生车辆被拖走的情况后,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车辆被拖走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拖走车辆的主体信息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维权对象,避免告错主体浪费时间和成本。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96民终30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4月12日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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