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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10-17 11:57:34 · 更新:2026-10-17 11:57:34

卖稻谷给米厂没拿到钱,凭入库单能要回货款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李某持标注“当日结清”的入库单起诉要求米厂支付货款,因无法举证证明货款未付被驳回诉请。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7)鄂96民终608号生效判决分析买卖合同纠纷中交易习惯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实务问题。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某精米厂是否已经支付案涉26400元货款,李某持标注“当日结清”的入库单能否主张货款未付。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7)鄂96民终608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某某精米厂已完成付款举证责任,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判。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李某长期向天门市胡市镇某某精米厂出售稻谷,双方交易过程中,某某精米厂会根据付款情况在入库单上标注不同字样:未付款标注“欠”,现金结清标注“当日结清”,转账付款标注“转”。2016年9月,李某出售的一笔金额为26400元的稻谷,对应入库单标注有“当日结清”字样。李某主张该字样是某某精米厂拿到入库单后事后添加,货款并未实际支付,故起诉要求某某精米厂支付货款264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入库单标注“当日结清”即代表货款已结清,某某精米厂已完成付款的举证责任,李某无证据证明字样系事后添加,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交易习惯的认定,认为李某提交的自行制作的对账单不足以证明货款未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17)鄂96民终60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7年11月16日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买卖合同中,付款义务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所以当买方是否支付货款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买方即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举证证明已经付款。在本案中,某某精米厂作为买方,正是通过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标注“当日结清”即代表已付款的交易习惯,完成了己方的举证责任。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认可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要认定交易习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且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做法;二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同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主张存在交易习惯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某精米厂提交了多份和李某交易的入库单,证明双方长期存在标注字样区分付款情况的习惯,因此法院认可了该交易习惯。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在长期合作的买卖交易中,要注意留存每一笔交易的凭证,包括入库单、对账单、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如果主张对方事后修改了凭证内容,要及时申请笔迹或形成时间鉴定,本案中李某仅仅口头主张“当日结清”是事后添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因此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如果卖方主张货款未付,除了债权凭证(如入库单、欠条)外,还可以提供双方交易的沟通记录、对账记录等佐证,强化己方主张。
第二,事前风险防范方面,对于长期合作的买卖交易,建议尽量形成书面的交易规则,明确结算方式、凭证使用规则,避免仅靠口头或不成文的习惯交易产生争议。比如本案中,如果双方提前明确了入库单标注规则,可能就不会产生本次争议。另外,结算后要及时核对账目,对有争议的款项要及时留存对方确认欠款的证据,避免时间过长证据灭失。

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有差异,本文仅作实务参考,遇到具体争议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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