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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10-21 18:46:01 · 更新:2026-10-21 18:46:01

吊篮租赁欠付租金起纠纷,举证要注意什么?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二审法院针对租金扣减的争议部分改判,结合(2026)鄂96民终750号生效判决,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为您解析租赁纠纷中的举证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廖某甲主张的两笔款项是否应当在欠付租金中予以扣减,其中一笔20000元转账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另一笔4400元检测费因事实清楚获得二审改判支持。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96民终75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吊篮租赁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已付款项的认定,二审法院基于双方举证情况,部分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改判廖某甲支付租金24360元。该裁判结果是基于本案中4400元检测费实际由案外人承租使用的特定事实作出,不能直接适用于所有同类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廖某甲向朱某租赁吊篮使用,双方通过网络平台沟通租赁、结算事宜,后经结算廖某甲仍欠付部分租金,朱某起诉要求廖某甲支付欠付租金30760元,一审诉讼中朱某自愿扣减2000元,一审判令廖某甲支付28760元。廖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两笔款项应予扣减:一是2021年7月28日某甲公司转账给朱某妻子田某的20000元,二是廖某甲此前支付的4400元7、8号楼吊篮检测费。

二审法院查明,廖某甲与案外人陈某甲均为朱某的吊篮承租人,2021年7月28日的20000元转账实际是陈某甲支付的租金,有聊天记录佐证,廖某甲仅提供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该款系支付自身欠租,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而4400元检测费对应的7、8号楼吊篮实际由陈某甲承租,根据合同相对性该费用不应由廖某甲承担,因此改判该4400元冲抵欠付租金,最终判令廖某甲支付租金24360元。

从办案视角来看,本案胜负的关键在于举证是否充分:廖某甲主张20000元系自身租金,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无法证明该款项对应的付款义务人是自己,而朱某提供了聊天记录证明该款项属于案外人,因此廖某甲该主张未获支持;对于4400元检测费,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据合同相对性改判,说明举证的针对性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仅有转账凭证能不能证明已付租金?

一般规则层面,承租人主张已经支付租金,仅提供转账凭证并不足够,还需要举证证明该转账对应的就是本案争议的租赁租金,若转账备注未明确用途,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款项系支付本案租金,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存在不同情况,如果出租人认可该转账系租金,则无需进一步举证;若出租人不认可,承租人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结算单等佐证该转账对应本案租金,本案中廖某甲就因缺少对应证据未获法院支持,这符合一般举证规则。

代付费用能不能直接冲抵租金?

一般规则层面,代付费用能否冲抵租金,要看该费用依约应当由谁承担。如果代付的费用依约或依法本就应当由出租人承担,那么承租人可以主张冲抵;如果代付费用应当由承租人以外的主体承担,那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或冲抵自身欠租。

本案中,4400元检测费对应的吊篮是案外人承租,费用本就不该由廖某甲承担,因此二审法院支持冲抵,符合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租赁交易中,无论是付款还是结算,都应当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对应关系。付款时尽量明确转账用途,比如“支付某项目廖某甲吊篮租金”;如果是代付,应当留存书面确认材料,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法举证。在本案中,廖某甲主张20000元是自己的租金,却没有任何沟通记录证明该款是代自己支付,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这是同类案件中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事前风控方面,租赁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检测费、安拆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如果涉及多个承租人同时租赁,每一笔款项都应当及时对应到具体承租人,定期对账确认,避免账目混同。
诉讼举证方面,主张权利一方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涉及款项性质、付款主体的事实,不能仅提供转账凭证,一定要搭配相应的沟通记录、对账凭证等佐证,否则很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是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不可直接套用本案结论。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96民终750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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