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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害身亡,雇主要全额赔偿吗?
本案中,法院认定雇员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雇主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0)汉民一终字第110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0)汉民一终字第11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二审最终改判认定,因雇员存在重大过失,雇主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结论仅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不能适用于所有同类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为: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否减轻雇主赔偿责任,其他主体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案例检索信息:案号:(2010)汉民一终字第110号,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0年07月07日。
本案中,雇主罗某某雇请非专业压路机驾驶员罗某某从事压路作业,罗某某驾驶压路机行驶至桥面时发生侧翻,当场身亡。罗某某一审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上诉,主张罗某某存在酒后驾驶、临场处置不当等重大过失,且朱某、魏某、程家台村委会等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朱某是合伙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工程发包人、分包人存在违法发包分包情形,因此对罗某某要求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同时认定,罗某某作为非专业驾驶员,未尽谨慎驾驶义务、临场处置不当,存在重大过失,据此改判减轻罗某某30%的赔偿责任。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示,本案体现了证据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影响:罗某某主张其他主体承担责任、主张合伙关系、主张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均因大部分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未得到支持,只有雇员存在重大过失这一点,因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得到了部分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只要主张雇员存在重大过失就能减轻雇主责任吗?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规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适用的旧版司法解释,对应现行规定内容基本一致。但实践中不同案件对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不一,不能只要雇员有过错就直接减轻雇主责任,需要结合雇员的岗位职责、认知水平、行为危险性等综合判断。本案中是因为罗某某是修车工,并非专业压路机驾驶员,自身没有相应资质却接受雇请,对高危作业的风险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被认定为重大过失,该结论仅适用于本案特定事实。
主张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规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主张责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的事实,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则无法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罗某某就是因为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关系,所以该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在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主张存在重大过失、合伙关系或者违法分包关系,都需要提供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主张口头合伙关系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证人证明,否则无法被法院认定。无论雇员一方还是雇主一方,都需要提前收集好核心证据:雇员一方要留存雇佣关系、损害发生在雇佣活动中的证据,雇主需要留存雇员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否则自身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事前风险防控方面:雇主雇请人员从事特种高危作业时,一定要核查雇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不要雇请无资质人员从事这类工作,同时要签订书面的雇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存在合伙,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避免发生争议后无法举证证明相关事实;工程发包分包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事后就是否存在分包关系产生争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示,以上建议是办理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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