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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09-27 11:16:59 · 更新:2026-09-27 11:17:00

农村建房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该怎么分?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合同纠纷

本文结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民终346号生效判决,分析农村建房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事故后,各方法律关系认定和责任划分规则,为当事人提供实务参考。

核心争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6)鄂96民终34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李某、受害人吴新法三者之间分别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责任如何划分。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与吴新法构成雇佣关系,维持了一审判决李某承担50%责任,张某承担20%责任,受害方自行承担30%责任的裁判结果。

本案基本事实

张某自建二层农村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交给李某施工,由李某组织施工人员,张某提供材料,按施工进度跟李某结算工程款,再由李某向工人发放报酬。施工过程中,吴新法按照李某的安排搬运预制转角板,因支撑楼梯的杉木折断,吴新法坠楼后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自认是该工程的包工头,其后李某上诉主张自己和吴新法一样都是受雇于张某,不应承担雇主责任。二审法院结合全案事实,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16)鄂96民终346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8月15日

现行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应规则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农村建房选任无资质包工头,房主一定需要担责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只有对选任存在过错的,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办案经验发现,农村建房中很多房主都以为找了包工头就万事大吉,自己不用担责,但实际上如果选任的包工头没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或者安全防护不到位,房主依然要承担选任过失责任。本案中,即使张某的房屋在村庄集体规划区外,不要求承包人必须具备资质,法院依然因张某选任没有安全防护能力的李某施工,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这就是实践中对选任过错的通常认定标准。

提供劳务者自身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实践中很多受害者家属难以接受受害人自身还要承担部分责任,但实际上,提供劳务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如果自身存在过错,就需要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吴新法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从事高空作业,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核心证据收集要及时。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就是法律关系认定,本案中最关键的证据就是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其自认是包工头,直接推翻了他后来主张自己是雇员的说法。如果没有这份关键证据,案件结果很可能发生变化。建议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报警记录、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是认定法律关系的核心依据。
事前做好风险防控。农村建房无论是房主还是施工组织者,都要提前做好风险预防:房主尽量选择有丰富施工经验、安全意识较强的施工组织者,并且要求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组织者应当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避免事故发生后无力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诉讼举证要抓住核心。主张存在雇佣关系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比如是否由一方安排工作、发放报酬、组织施工。本案中李某无法举证证明张某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给工人发工资,因此法院不支持他的主张,这点值得同类案件当事人参考。遇到此类纠纷,建议提前整理好相关证据,再启动诉讼程序。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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