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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跑道材料质量不合格,损失该怎么分担?
在买卖合同中,若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区分是原材料还是施工原因,法院会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本文结合(2018)鄂96民终667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8)鄂96民终66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塑胶跑道工程质量不合格,在无法区分是原材料质量问题还是施工问题导致时,出卖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本案工程已被铲除,无法鉴定区分责任原因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改判出卖人赔偿买受人全部材料款损失。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焦某没有施工资质,借用湖北某某体育塑胶跑道材料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学校塑胶跑道工程,向该公司购买塑胶跑道原材料,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对方提供了加盖公章的施工方案,并承诺材料符合湖北省团体标准要求。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发现多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要求铲除清场。焦某铲除后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全部工程损失10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仅销售材料还负责施工,判决公司赔偿全部工程损失。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关于公司负责施工的事实认定,确认焦某是实际施工人,但因工程已经铲除,无法区分质量问题是原材料还是施工导致,最终根据公平原则,改判公司赔偿焦某全部材料款68万7千余元。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质量问题分不清是材料还是施工,法院一般怎么判?
一般规则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主张对方承担责任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损害结果与对方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因为标的物已经灭失、铲除等原因,确实无法通过鉴定区分责任原因,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双方分担责任。本案中工程已经被铲除,客观上无法再区分责任,所以二审法院酌定出卖人承担全部材料款的损失,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口头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一般规则下,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只要口头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焦某和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交付货物、支付货款,以行为履行了合同,所以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核心证据要及时固定留存。在这类买卖工程材料的案件中,一定要留存好双方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沟通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发包方的通知等核心证据。本案中焦某之所以能够获得部分赔偿,核心证据就是加盖CMA计量认证章的不合格检测报告,焦某及时留存了检测报告和铲除通知,为后续维权打下了基础。如果当时没有留存这份有效检测报告,焦某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事前做好风险预防避免纠纷。买卖大宗工程材料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质量标准、检测方式、责任划分,避免仅用口头约定引发争议。如果需要卖方提供施工方案,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施工责任划分,避免后续出现质量问题后责任分不清。另外,收到材料或工程完工后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固定证据,避免因超过异议期丧失维权权利。
本案裁判信息
- 案号:(2018)鄂96民终66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年10月8日
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时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应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如下: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此类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裁判趋势,在无法区分质量责任原因时,按照公平原则酌定责任,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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