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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10-01 10:31:31 · 更新:2026-10-01 10:31:31

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哪些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合同纠纷

已实缴出资的股东即使出资证据存在形式瑕疵,法院也不会支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本文结合(2022)鄂96民终13号生效判决,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分析此类案件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2)鄂96民终1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股东已实缴出资但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申请执行人主张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得到支持。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判决不得追加已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仅支持追加未出资的受让股权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案基本案情

湖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九邦公司)与宁波某某金橙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金橙电子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九邦公司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九邦公司随后申请追加原股东某某公司(宝尔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解某、宋某,以及受让股权的林某、罗某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后,各被追加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经审理查明:宝尔马公司等原股东在2007年公司增资时,已经足额缴纳了增资款,因时间久远,证据存在账号记载不一致、银行流水形式瑕疵的问题;林某、罗某受让股权时,明确知晓未出资部分需在2019年12月31日前缴足,至今未缴纳。一审法院经实地向开户银行核实,确认宝尔马公司等原股东已实缴出资,最终判决不得追加宝尔马公司、解某、宋某为被执行人,驳回林某、罗某的诉请。九邦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法院依职权核实的证据必须交给双方质证吗?

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实践中对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是否需要质证存在不同处理,本案中法院认为法院核实证据属于裁判过程中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不属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新证据,未交申请执行人质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如果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依法应当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出资期限到期后未出资的受让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般规则: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林某、罗某受让股权时已经明确约定出资期限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涉案债务发生在出资期限到期之后,符合法定追加条件,因此法院最终支持追加。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实务指引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主张股东未出资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工商内档、公司章程、企业公示信息初步证明股东未出资,完成初步举证后,由股东举证证明已实际实缴出资。本案中,九邦公司依据工商登记信息主张原股东未出资,完成了初步举证,但原股东提供了验资报告、银行凭证等证据,即便存在形式瑕疵,最终经法院核实确认已实缴,因此不承担责任。建议股东出资后长期妥善保管出资凭证、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核心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第二,诉讼风控方面,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前,应当尽量核实股东出资的真实情况,避免仅凭工商登记信息就盲目申请追加,不仅浪费诉讼成本,也无法实现追加目的。对于受让股权的股东,要在受让前尽到充分的出资义务审查,核实原股东是否已实缴出资,明确未出资部分的责任承担,避免受让后因原股东未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当事人结合自身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适的应对方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2)鄂96民终13号
  •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4月8日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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