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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请司机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能找车主追偿吗?
雇请的司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交强险赔偿款后,可以直接向车主追偿吗?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48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追偿权主体,以及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后能否直接向雇主车主主张追偿权。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48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基本事实为:郭某为自有货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内,郭某雇请的司机杜某驾驶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郑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郑某死亡。事发时杜某的驾驶证已经因违规被吊销,属于无证驾驶。后受害人郑某的亲属官某等起诉杜某、郭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诉讼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了110100元赔偿款,之后保险公司向车主郭某追偿该笔垫付款,引发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为两点:一是保险公司主体不适格,应当由实际参与诉讼的天门支公司行使追偿权;二是实际侵权人是司机杜某,保险公司不能直接起诉车主郭某。
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裁判理由为:第一,郭某与荆门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赔偿款实际也是荆门支公司支付,因此荆门支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追偿权,主体适格;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郭某作为雇主,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人,保险公司有权直接向其主张追偿权。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问题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张追偿权,主体一定适格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主张权利。实践中经常出现保险合同签约主体、理赔付款主体、起诉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审查的核心是原告是否实际垫付了赔偿款,是否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只要能够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赔偿款,主体身份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虽然之前的交通事故案件是天门支公司参与诉讼,但实际付款是荆门支公司,且保险合同是荆门支公司签订,因此法院认定荆门支公司主体适格。
问题2:保险公司必须先起诉司机,才能向车主追偿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不需要。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雇主作为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雇主主张追偿权,无需先起诉司机。当然,实践中如果是挂靠、劳务派遣等其他用工关系,责任承担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追偿权的保险公司一方,应当准备好三份核心证据:交强险保险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保险关系;赔偿款支付凭证,证明已经实际垫付赔偿款;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的侵权赔偿判决书,证明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法定追偿情形。对于雇主车主一方,如果主张已经尽到对司机驾驶证的审核义务,需要留存好驾驶证复印件、官方查询记录等证据,否则无法免责。本案中郭某虽然提交了司机的驾驶证复印件,但无法证明已经尽到审核义务,也不能免除雇主责任。
雇主雇请司机时,一定要主动核查司机的驾驶证状态,不能只看纸质证件,最好通过交管部门官方渠道查询驾驶证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确认没有被吊销、暂扣、注销等情况,并留存核查记录,避免雇用到不合格的司机,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遇到保险公司起诉追偿,要先核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审查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垫付了赔偿款,如果主体不适格可以依法提出抗辩;再梳理清楚用工关系性质,区分雇主责任和直接侵权人责任,结合法律规定确定责任承担方式,不要混淆责任主体。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48号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年3月6日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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