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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10-22 09:12:51 · 更新:2026-10-22 09:12:51

租户提出装修要求,装修费就得租户出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合同纠纷

装修费是否由租户承担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及证据综合判断,本文结合(2026)鄂96民终300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96民终30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承租人提出房屋装修需求后,出租人垫付的装修费是否应当由承租人承担。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和合同约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出租人刘某某要求承租人庞某某支付装修费的诉讼请求,判决装修费由刘某某自行承担。从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来看,本案胜败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承租人同意承担装修费用。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刘某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庞某某用作学生宿舍,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庞某某不得擅自更改房屋原有结构和设施,若有增加设施或其他装修必须征得刘某某同意,并承担所有费用。后刘某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垫付装修费共计15875.83元。刘某某主张该装修是按照庞某某要求进行的,因此装修费应当由庞某某承担;庞某某则主张装修是刘某某为满足出租条件自行进行的,不同意承担费用。一审法院驳回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某上诉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关于“装修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的约定,是针对承租人自行装修的情况,不能直接推导出出租人装修后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庞某某作出过愿意承担该笔装修费的意思表示,结合日常交易习惯中出租人通常需将房屋装修至符合使用状态再行出租,最终认定装修费由刘某某自行承担。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指向性非常重要,本案中刘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沟通了装修事宜,无法证明庞某某认可由其承担费用,这是导致其诉请不被支持的关键。

转账备注能单独作为款项性质的认定依据吗?

一般情况下,付款方转账时所作的备注,属于付款方对于款项用途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果收款方收到款项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会采信备注记载的款项性质。本案中,庞某某转账15000元时明确备注为“租金”,刘某某长期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直接采信了庞某某主张,认定该15000元为租金而非装修费,这也是刘某某主张装修费无法得到支持的原因之一。实践中也存在收款方及时举证证明备注与实际不符,法院不采信备注的案例,所以款项性质最终还是要结合全案证据判断。

二审才提出的新诉求,二审法院会处理吗?

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请求与原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二审法院为节约诉讼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可以一并审理。如果是完全独立的新诉求,二审法院通常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刘某某一审主张租金,二审主张装修费,两者都是基于同一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二审法院选择一并处理,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装修费要注意关键证据的收集和留存。若要求承租人承担装修费,一定要留存承租人明确提出装修需求、同意承担装修费用的书面或电子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补充协议等;同时要留存装修费用的明细、支付凭证等,证明装修实际产生以及费用金额。本案中刘某某仅能证明装修事实和自己垫付了费用,但无法证明庞某某同意承担该费用,因此败诉。
事前风控要明确约定费用承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若承租人已经提出特殊装修需求,一定要把装修要求、费用承担主体、支付时间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不要仅依赖口头约定。支付款项时,付款方和收款方都要明确备注款项性质,若对备注不认可,一定要及时以书面或可追溯的形式提出异议,避免事后说不清。
遇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装修费承担没有统一答案,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和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建议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鄂96民终300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4月15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处理这类案件核心就是看证据,有没有承租人愿意承担装修费的明确意思表示,是案件胜败的关键。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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