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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10-22 17:02:01 · 更新:2026-10-22 17:02:01

合伙企业作出决议不按程序走,会被认定无效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合同纠纷

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程序作出的合伙企业重大事务决议,会被认定无效。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1)鄂96民终371号生效合伙协议纠纷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实务风险。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1)鄂96民终371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天某未按合伙协议约定通知全体合伙人召开会议并表决的特定事实,案涉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被认定无效。本案争议焦点为:未按照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议事程序作出的合伙事务重大决议,是否有效。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经过

七名自然人出资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天某,合伙协议(天某章程)约定:重大事项需提前15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召开合伙人会议,经出资份额51%以上表决权通过,且需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合伙人签名。后合伙企业成立由三名合伙人组成的董事会,2017年2月董事会作出一份门面租金分配的决议,全体合伙人实际抓阄并收取了租金,一审法院认定该决议因实际履行被追认,应为有效。

2017年12月11日,董事会再次作出决议,延续前述分配方案,但该次决议未通知全体合伙人开会表决,也无完整的会议表决记录,三名合伙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2017年12月11日的决议无效,五名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决议属于合伙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作出,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定和约定的议事程序,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上诉人败诉的关键就是缺失了证明已履行议事程序的关键证据,这也是此类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常犯的错误。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自行约定表决方式,没有约定的才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因此并非所有重大事项都要求全体合伙人同意,具体要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只要符合约定的表决程序,即使部分合伙人反对,决议也可能有效。本案中,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51%出资份额通过的规则,但前提是要履行通知、开会、表决、留存记录的程序,本案正是因为缺少了这些程序才导致决议无效。

原合伙人去世,其继承人必须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只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如果继承人未取得合伙人资格,仅对合伙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那么就不是合伙事务纠纷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本案中,原合伙人鲁勇、倪国石去世后,已经分别由李某、孙某取得合伙人身份参与合伙事务,其他继承人并未取得合伙人资格,因此不是本案必须追加的当事人,二审法院认可一审程序合法是符合一般规则的。

办案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留存方面。凡是涉及合伙企业重大事项决议,无论采取哪种议事方式,都必须留存完整的证据链条:包括会议通知的送达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表决记录、会议决议,全体参会人员的签字确认。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很多纠纷就是因为一方无法拿出符合程序的证据,本来内容合法的决议最终被认定无效,非常可惜。本案中上诉人正是因为无法提供通知和表决的完整证据,最终败诉,这个教训非常值得重视。

事前风控方面。合伙企业在设立时就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重大事项的范围、表决程序、通知方式、记录留存要求,不要模糊化处理。如果合伙企业参照公司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一定要明确约定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不能默认这些机构可以直接决定属于合伙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否则很容易引发效力纠纷。

实践中不同合伙企业的情况差异很大,本文总结的规则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遇到具体问题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与法律依据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鄂96民终371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4月29日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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