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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保证人不知情就一定免责吗?
借新还旧案件中,保证人并非必然因不知情免责,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结合(2020)鄂96民终9号生效判决,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分析此类案件中保证人责任认定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0)鄂96民终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实质为借新还旧,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一审法院以出借人未举证证明保证人知情借新还旧为由判决保证人免责,二审法院纠正了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改判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脱敏后本案基本事实如下:上诉人某某村镇银行(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是某某化肥公司以及郑某、洪某、肖某、李某四名自然人股东。原贷款到期后,某某村镇银行工作人员筹措过桥资金偿还原贷款,之后某某化肥公司向银行申请新贷款偿还过桥资金,四名股东在《单个个人保证》上签字提供连带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签署之日起36个月,最高保证限额165万余元。
借款到期后,某某化肥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仅偿还本金100元,银行起诉要求债务人及四名保证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借新还旧,银行未举证证明四名保证人知情借新还旧,因此判决驳回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四名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谁承担保证人知情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规则,主张免责的保证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借新还旧不知情,而非由出借人举证证明保证人知情。只有当出借人主动提出保证人知情的积极主张时,才需要出借人提供证据。
本案中,保证人主张对借新还旧不知情,因此举证责任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一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出借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二审改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存在不同处理,具体结果取决于个案事实。
超过保证期间就一定免责吗?
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免除的前提是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自保证书签署之日起3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到债权人第一次起诉之日未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间,因此保证人关于超过保证期间免责的主张不成立。
只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才会免除保证责任。此外,本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依据合同约定从债务人账户扣收100元本金,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因此主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能援引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免责。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对于出借方金融机构来说,办理借新还旧、过桥转贷业务时,应当提前留存保证人知晓借款用途的书面证据,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明确注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过桥转贷,要求所有保证人签字确认。如果没有提前留存证据,也要注意收集股东会决议、沟通记录、承诺书等间接证据,证明保证人知晓借款用途。举证策略要清晰,避免因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对于提供保证的自然人来说,签字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知晓借款用途和自己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不要轻信经办人员“只是走个形式,不会让你担责”的说辞,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如果主张出借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隐瞒借新还旧事实,应当主动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不能仅以口头抗辩主张免责。
对于金融机构的事前风控来说,办理过桥资金转贷业务时,应当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告知新加入的保证人借款用途,留存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因为流程不规范导致后续举证争议。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鄂96民终9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6月10日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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