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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有保底承诺,亏损后怎么分担责任?
民间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承诺一般会被认定无效,亏损分担需结合双方过错、收益分配约定确定。本文结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6)鄂96民终418号生效判决,梳理相关裁判规则。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经常接到当事人咨询民间委托理财亏损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今天结合生效判决为大家梳理相关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作出的保底承诺效力如何,委托期间产生的亏损应当如何分担责任。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96民终418号生效判决分析:
基于本案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有偿民间委托理财关系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受托人作出的保底承诺无效,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亏损,二审维持了该判决结果。
本案中,周某甲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委托给姜某操作,双方通过聊天记录达成委托合意,建立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关系。操作期间,姜某向周某甲作出承诺:到期账户资产回到26万元,不够部分由姜某补足。委托到期后,账户亏损104549元,周某甲起诉要求姜某承担全部亏损。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但姜某作出的保底承诺转嫁了投资风险,违背了资本市场盈亏自负的基本规律,违反公平原则和金融秩序,应当认定无效。结合本案委托是有偿委托,双方此前有过按50%比例分配盈利的先例,且周某甲在委托期间确有少量自行操作行为,一审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亏损,二审法院认可该处理方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问题1:所有民间委托理财的保底承诺都无效吗?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梳理实践裁判观点后发现,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自然人之间民间委托理财的保底承诺基本都会被认定无效。因为保底承诺违背了“盈亏自负”的资本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受托人,违反了公平原则,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绝大多数案例都认定保底承诺无效。需要说明的是,保底承诺无效不影响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仅该条款无效,委托合同其他内容依然对双方有约束力。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形下,比如受托人为持牌金融机构,符合监管要求的保底承诺才可能被认定有效。
问题2:委托人自行操作账户,一定会导致损失无法认定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周某甲仅自行操作了两只股票,且能够明确说明操作时间、股票名称及盈亏金额,因此一审法院扣除该部分盈亏后,认定姜某操作造成的亏损金额,该计算方式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一般规则层面,如果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存在大量自行操作,导致无法区分受托人和委托人各自操作造成的亏损,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主张受托人承担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请很可能会被驳回。但如果仅有少量操作,且能够清晰区分对应盈亏,就可以像本案一样,扣除对应部分后认定受托人操作造成的亏损,不会影响责任的认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核心证据收集指引。民间委托理财大多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因此完整的沟通聊天记录、股票账户交割单是证明委托关系存在、计算亏损金额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周某甲正是因为提供了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明委托关系存在,也提供了清晰的交割单区分自行操作和受托人操作的盈亏,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实践中,如果没有这些核心证据,很可能会因为无法证明委托关系或者无法证明亏损金额而被驳回诉讼请求。遇到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聊天记录、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等证据,避免证据灭失影响维权。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建议。很多普通投资者委托他人炒股,最容易轻信所谓的“保本承诺”,实际上即便签订了书面的保底条款,该条款也大概率会被认定无效,无法达到“保本”的效果。因此,建议想要委托他人炒股的当事人,提前清晰认识投资风险,不要因为对方作出保底承诺就放松风险警惕,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托人的投资能力谨慎作出委托决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96民终418号
案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4月21日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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