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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09-11 11:18:28 · 更新:2026-09-11 11:18:28

给个人合伙做服装加工,没签书面协议能找所有合伙人要钱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合同纠纷

没签书面合伙协议,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参与合伙经营,就可认定其合伙人身份,共同承担加工费支付义务。本文结合(2025)鄂96民终62号生效判决解析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96民终6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程某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案涉服装加工业务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加工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程某属于合伙人,应当对117200元加工费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件事实

本案中,王某自2023年开始为程某、孙某、吴某、孙某某四人提供服装加工服务,双方建立了业务微信群用于沟通业务、对账。截止对账时,共计拖欠王某加工费117200元未付,王某起诉要求四人共同还款。

程某上诉主张,自己并未参与合伙,仅仅是帮忙母亲孙某某,案涉合伙最初只有孙某某和孙某两人,自己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分配过利润,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孙某某也认可程某只是帮忙,不认可其合伙人身份。但孙某陈述,案涉生意后期是孙某某、程某一家与孙某、吴某一家两家共同合伙,平分利润,程某一直参与合伙事务。

一审法院结合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程某参与对账、业务安排,以及各方的亲属关系、孙某的陈述,依据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认定程某属于合伙人,判决四人共同还款。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96民终62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3月17日

二审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各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依据在案证据,程某实际参与了加工费对账确认、服装辅料出货安排、加工费支付等多项合伙事务,结合孙某关于两家共同合伙、平分利润的陈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特征。程某主张自己只是临时帮工,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因此二审驳回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怎么认定合伙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合伙的核心是共同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个人合伙,法院不会仅因为没有书面协议就否定合伙关系,而是会结合在案证据,判断合伙关系存在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参与了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比如对账、业务安排、款项收付等,结合其他合伙人的陈述或者其他间接证据,法院通常会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本案就是典型情形。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行为人参与合伙经营,那么要求其承担合伙债务的请求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个人合伙的债务,所有合伙人都需要偿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偿还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未清偿的合伙人追偿。在本案承揽合同关系中,加工费是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所有被认定为合伙人的主体都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所以王某起诉要求全部合伙人还款符合法律规定。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于关键证据收集,对于承揽人来说,如果定作人是多人合伙经营,想要后续追究所有合伙人的还款责任,核心是收集能够证明各合伙人参与合伙经营的证据。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各方共同参与的业务沟通群聊天记录(能体现合伙人参与对账、安排业务、确认款项等内容)、合伙人直接付款或者收款的转账记录、其他合伙人的书面陈述、同行业交易主体的证言等。本案中王某之所以胜诉,关键就是提交了程某参与经营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完成了举证责任,如果缺失该关键证据,案件结果很可能不同。
关于事前风险预防,承揽双方在开展业务前做好几件事可以有效降低纠纷风险:一是如果定作人是多人合伙,承揽人应当尽量要求所有合伙人共同确认定作关系,每次对账也尽量要求所有合伙人参与确认;二是日常业务沟通尽量留下书面或者电子痕迹,避免全口头约定,尤其是对账、欠款确认等关键环节,尽量在共同沟通群中确认,固定证据;三是承揽人要定期和定作人对账,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欠款累积后部分合伙人失联,导致维权陷入被动。

以上建议是针对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具体问题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和证据具体分析,建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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