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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种植合同纠纷中,主张对方违约为啥没得到支持?
主张对方违约解除苗木种植合同并索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约事实及因果关系,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1)鄂96民终148号生效判决分析如下。
核心争议解答
本案争议焦点为:湖南某某苗木有限公司主张重庆某某园林公司未按约提供种植场地及水源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损失,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事实分析:本案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湖南某某苗木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从本案胜败结果来看,核心问题就是举证不能,这也是很多工程分包类案件中承包方容易踩的坑。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19年初,重庆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湖北省天门市某小学新校区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后于2019年5月18日与湖南某某苗木有限公司签订《苗木种植合同》。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包干价67万元,湖南某某苗木公司包工包料包一年养护,保证100%成活率;重庆某某园林公司负责提供浇水水源、协调施工环境;付款分四期,依次是到苗验收付50%,种植验收付至70%,养护2个月无死亡付至85%,质保期满验收合格付剩余15%;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取合同额3%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湖南某某苗木公司完成了苗木种植,重庆某某园林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53万元,双方未办理最终验收。湖南某某苗木公司主张,因重庆某某园林公司未及时提供完整种植场地和充足水源,导致苗木错过种植季节大量死亡,构成根本违约,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剩余14万元工程款、赔偿损失2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湖南某某苗木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重庆某某园林公司违约,也无法证明苗木死亡是对方违约导致,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湖南某某苗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某某苗木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酌情认定案涉合同终止履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主张对方违约需要满足什么举证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三个要件:一是对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二是己方遭受了实际损失,三是损失与对方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可能导致主张不被支持。本案中,湖南某某苗木公司仅申请了己方雇佣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因该证人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对该证言未予采信,最终导致湖南某某苗木公司因举证不能败诉。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都存在类似问题,仅依靠口头沟通或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未能提前固定有效证据,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工程整体已经投入使用,为啥剩余工程款还不满足付款条件?
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分阶段付款的条件,付款条件未成就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对应款项,即使整体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也不例外。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剩余款项要在质保期满且验收合格后支付,湖南某某苗木公司种植的苗木出现大量死亡,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养护换苗义务,也未办理最终验收,因此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确实未成就。虽然案涉项目整体已经投入使用,但这不能视为湖南某某苗木公司完成了自身合同义务,所以法院不支持其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办案视角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分析和建议:
从证据层面看,苗木种植属于对施工条件、季节要求很高的行业,如果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水源等条件,承包方一定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往来沟通记录、现场公证、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不能仅依赖己方人员作证,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证明力极低,没有其他佐证很难被法院采信。本案中湖南某某苗木公司正是因为证据留存不到位,导致核心主张不被认可。
从合同签订层面看,签订苗木种植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发包方提供施工条件的时间节点、标准,以及逾期提供的违约责任;同时约定因发包方原因延误工期后,养护期、质保期如何顺延,以及反季节种植的风险责任分担,避免发生争议后无合同依据可依。明确的责任划分是避免争议、主张权利的基础。
从诉讼策略层面看,主张解除合同前,一定要先审查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对方违约达到了解除条件,如果证据不足,不要贸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避免因为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导致败诉。如果确实存在对方违约的事实,但证据不足,可以先尝试协商固定证据或者顺延履行期限,不要直接起诉解除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每个案件的事实都存在差异,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具体问题还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法律依据
本案原审判决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约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鄂96民终148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4月16日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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