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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拿不到受让资产能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吗?
债权转让后受让方迟迟无法取得受让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满足法定条件后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退款。本文结合(2017)鄂96民终408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解除甘某与某某担保公司签订的《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书》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7)鄂96民终408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甘某有权解除合同,判令某某担保公司退还转让款40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13年11月,甘某与某某担保公司签订《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某担保公司将其对某某水务公司享有的债权及对应抵押权,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甘某。协议明确约定,某某担保公司承诺在2014年6月30日前让甘某实际取得涉案马湾水厂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否则某某担保公司需在2014年7月10日前退还400万元转让款,并按年利率18%支付资金占用费。
协议签订后,甘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某某担保公司也交付了相关权利证书,但直至甘某起诉时,甘某仍未实际取得涉案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甘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支持了甘某的诉讼请求,某某担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已经完成债权转让义务,未能交付资产是因行政机关和法院执行不作为导致,自身无过错,不应解除合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只要拿不到受让资产就能解除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并非只要受让方拿不到受让资产就有权解除合同。只有当转让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让方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如果仅仅是轻微迟延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最终实现,通常不支持解除合同。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双方明确约定甘某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涉案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到期未实现该目的,因此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转让人对不能交付没有过错就不能解除合同吗?
实践中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转让人对不能交付资产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支持解除合同。但一般规则是,合同解除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并不以转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即使转让人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没有过错,只要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受让方依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某某担保公司主张不能交付是行政部门和法院执行不作为导致,该主张不能对抗甘某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权。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从关键证据收集来看,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合同目的、履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这是案件胜败的关键。在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如果到期不能交付资产,转让方要退还转让款,这一约定成为甘某主张解除合同的核心关键证据。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会面临较大的举证困难。
从事前风险预防来看,受让不良债权或者带抵押权的债权时,一定要提前对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交付障碍、占用情况做充分的尽职调查,不能仅仅依赖转让方的陈述。本案中甘某虽然知晓标的资产的部分现状,但未能预见到交付障碍会导致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要核实资产的现状,明确交付的具体期限和违约责任,若发现存在交付障碍,应当提前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方式,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无法维权。如果已经出现交付不能的情况,要及时固定转让方违约的证据,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本案裁判基础信息
案号:(2017)鄂96民终408号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9月19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对应原合同法上述条款,内容基本一致,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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