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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09-30 11:46:18 · 更新:2026-09-30 11:46:19

加盖项目部公章的补充合同有效吗?工程款怎么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加盖项目部公章的补充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工程款根据二审新证据调整,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1)鄂96民终1567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加盖建设工程项目部公章的《补充合同》是否对建筑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以及已付工程款的金额如何认定。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1)鄂96民终156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补充合同》有效,仅就已付工程款金额改判,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40527元及利息。

真实案例案情与裁判观点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承建天门某住宅项目后,将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揽给刘某某,双方签订了两份《脚手架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后刘某某与项目部签订《补充合同》,确认了实际搭设面积、超期材料占用费补偿及人工工资补偿,约定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该补充合同加盖了华盛公司卓尔(天门)生活城项目部公章。后华盛公司未按约付款,刘某某起诉索要剩余工程款37万余元。

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补充合同》上的项目部公章与原合同公章一致,推定加盖公章是授权行为,认定补充合同有效,确认已付工程款101万元,判决华盛公司支付剩余37万余元。华盛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提交了项目部财务人员罗某某的证言,证明已付工程款实际是104万元,二审法院采信该新证据,改判华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4万余元。

关于《补充合同》效力,二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已经确认《补充合同》的印章印文与原合同印章印文出自同一枚印章,印章的证明效力大于签字,因此补充合同有效。补充合同内容是对脚手架工程的结算,属于项目部公章的效力范围,无需华盛公司另行授权,因此对华盛公司具有约束力。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一定无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项目部是建筑企业为特定项目设立的临时机构,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如果项目部使用的公章与双方之前签订合同使用的公章一致,或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加盖公章的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因为《补充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之前主合同的公章一致,相对人刘某某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有权签订结算性质的补充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案例,若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授权,或者公章是伪造的且相对人存在过错,法院会认定合同不对建筑公司发生效力。

二审提交新证据一定会改判吗?

一般规则层面,二审中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如果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能够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会依法改判。本案中,华盛公司二审提交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已付工程款金额,且刘某某自认收到了该款项,只是抗辩该款项不属于案涉工程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因此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据改判了已付工程款金额。但如果新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或者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法院不会改判。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收集方面,建设工程承揽类案件中,关于已付工程款金额,付款方应当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支付,都应当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或者留存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华盛公司一审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导致一审法院未采信其主张,直到二审才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证人证言,才得以改判,这提醒付款方一定要固定好付款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方面,建筑企业应当规范项目部公章的使用管理,明确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比如明确约定不得用于签订结算协议、补充合同等改变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文件,同时要做好用章登记,避免出现无权盖章的情况。对于承揽方来说,签订补充合同或者结算协议时,除了加盖项目部公章外,最好要求建筑公司加盖公司公章或者有明确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避免后续出现效力争议。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二审提交新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因客观原因在一审无法取得的证据,二审法院会依法组织质证,符合条件的会予以采信,因此当事人如果在一审后发现新的关键证据,应当及时在二审中提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1)鄂96民终1567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年1月17日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最后想对遇到同样情况的当事人说,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合同效力和结算金额上,证据是否充分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建议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自身案件情况收集整理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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