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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09-27 12:19:35 · 更新:2026-09-27 12:19:36

镇政府把已发包的集体水库再发包给他人,合同有效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合同纠纷

未经所有权人追认的,该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本文结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64号生效判决,对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进行实务分析。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2、陈某3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以及镇政府将已经发包给村民的集体所有水库另行发包给第三人,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观点与案情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6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案涉水库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镇政府未取得处分权且事后未获所有权人追认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镇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本案基本事实(脱敏后):2007年,陈某某、陈某某与天门市某镇叶子村村委会签订叶子水库承包养殖合同书,后于2008年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30年,承包范围包括水库及放水经营权,陈某某、陈某某依约缴纳了各期承包费,两份合同均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见证。2009年,该镇政府就同一水库又与陈某某签订承包合同,2010年镇政府向原承包人发出清库通知,要求终止原合同,新承包人陈某某采取毁路、破坏捕鱼工具等方式干扰原承包人正常经营,引发纠纷。后经确权,案涉叶子水库确认为叶子村集体所有,原承包人也依法取得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原承包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与新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重审后判决案涉承包合同无效,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镇政府明知水库已经由村集体发包给原承包人,仍擅自另行发包给第三人,存在损害原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过错,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64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年7月13日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村集体所有的水库,镇政府有权发包吗?

一般规则是,只有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合法授权的主体才有权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水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未经合法授权,无权发包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水库。本案中,镇政府未取得村集体的任何授权,擅自发包他人所有的资产,因此案涉合同被认定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会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一般规则是,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债权请求权的规定,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本案中,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观点,未支持镇政府提出的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多年,权利人一直未提出异议,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具体结果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此类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权属证据和合同履行证据是案件胜败的核心。承包方签订合同前,应当主动核实标的物权属,要求发包方提供确权证明材料,必要时可向不动产登记或水利部门查询权属信息,避免从无处分权人处承包资产。签订合同后,应当依约履行缴费义务,留存好承包合同、缴费凭证、见证文书、经营记录等证据,若法律要求办理相关权证的,应当及时办理,本案原告正是因为证据链完整充分,才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如果本案中原告缺失确权证明或承包合同,案件走向很可能会不同。
发包方发包集体资产,应当先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确认权属清晰无争议后,再对外发包,避免因无权处分、程序违法引发纠纷。承包方签约前除了核实权属,还要主动要求发包方提供已经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书面记录,避免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遇到此类无权处分引发的合同效力纠纷,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尽早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根据个案具体事实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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