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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赁加油站经营,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租赁加油站,签订的租赁合同通常会被认定无效。本文结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96民终331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鄂96民终33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租赁加油站签订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无效后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应当如何计算?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本案中,天门市某某加油站是于某章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持有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2023年5月,刘某发(个人)与某某加油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加油站5年,第一年租金90万元,刘某发租赁期间使用出租方原有证照经营。刘某发依约支付了90万元租金,接收了加油站及相关证照后开始经营。后刘某发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全部租金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判决某某加油站返还全部90万租金,刘某发按照每月5万元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从接收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加油站之日。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基于本案特定事实,认定合同无效正确,但改判:刘某发实际经营至2024年2月底(共计8个月),参照合同约定年租金90万折算每月7.5万元,8个月共计60万元,故某某加油站仅需返还剩余30万元租金,并支付该3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纠正了一审关于占有使用费计算的错误。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中刘某发及时留存要求交接的证据是改判的关键,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容易忽略的胜诉要点。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96民终331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6月14日
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所有加油站租赁合同只要承租方无资质就一定无效吗?
一般规则来说,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强制许可制度,不仅禁止无资质主体经营,也禁止已经具备资质的主体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照。如果承租人是个人或未取得对应资质的主体,租赁加油站后仍使用出租方的证照经营,本质属于出租经营权和许可证照,这种情况下,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只是租赁加油站的场地、设备,承租人自行以自己名义办理相关资质后经营,这种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有效,因为仅租赁固定资产,并未出租出借证照。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合同是否有效核心看是否存在出租经营资质和证照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承租人使用出租方原有证照经营,故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被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占有使用费一定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吗?
一般规则来说,根据现有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加油站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其核心价值是经营权,因此如果出租方未按约定移交完整的经营所需证照、印章,导致承租人无法实际经营,那么承租人无需支付无法经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本案中,一审法院未考虑承租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就及时发函要求办理交接,出租人拒不配合的事实,仍判决占有使用费计算到实际返还之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仅计算到承租人实际停止经营的2024年2月底,就是因为出租人拒不配合交接导致的损失扩大,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出租人自行承担,不能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占有使用费。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打算租赁加油站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一定要及时固定要求交接的证据。如果已经停止经营,应当通过书面函件、短信等方式明确要求对方办理交接,并留存好相关沟通记录,这是主张不承担后续占有使用费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刘某发正是因为留存了联系交接的短信记录,才被二审法院采信其实际停止经营的时间,获得了改判,减少了不必要的支出。
事前风控建议:租赁加油站前一定要明确合同性质,如果仅租赁场地设备,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承租人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资质,出租方仅提供配合义务。如果确实需要使用出租方原有证照经营,一定要提前核实资质的合法性、有效性,明确约定证照、印章移交的时间和范围,避免付了租金却无法正常经营。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很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只关注租金和位置,忽略资质和证照移交的细节,最后合同被认定无效还需要承担不必要的占有使用费,产生额外损失。
诉讼策略提醒: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资金占用费仅能针对未实际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主张,已经实际经营期间的租金对应的资金占用费,因为双方对合同无效都存在过错,实践中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本案二审法院也仅支持了未实际使用部分租金的资金占用费,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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