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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2026-10-23 12:54:46 · 更新:2026-10-23 12:54:46

没签买卖合同,货款没结清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合同纠纷

在未签书面合同、未出具收款收据的买卖关系中,主张货款结清的买受人负有举证责任。本文结合(2018)鄂96民终498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纠纷的举证规则与裁判要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买受人主张已结清全部货款,但无法提供已付款的充分证据,该情形下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不利后果应由谁负担。

判决观点与案例分析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8)鄂96民终498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买受人刘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刘某某及其妻子张某共同向出卖人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中,某某面条厂向刘某某供应面条,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货款以现金方式结算,出卖人不向买受人出具收款收据,总货款57357元双方均无异议。某某面条厂自认刘某某已付款35000元,尚欠22357元未付。刘某某主张已分四笔付清全部货款合计67200元,但仅能提供口头主张,未提供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佐证已支付剩余两笔款项;刘某某还主张双方存在“交账本即货款结清”的交易习惯,但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交易习惯实际存在。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中刘某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付清货款,未留存付款凭证是败诉的关键。根据举证规则,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刘某某作为买受人,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应当对其已经足额支付货款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没签书面买卖合同,买卖关系有效吗?

一般规则下,口头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所有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中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发生供货和付款行为,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提示的是,口头合同虽然有效,但发生纠纷后举证难度远大于书面合同,因此对于金额较大或长期合作的买卖,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另一方一定要共同承担吗?

根据一般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本案中,刘某某认可经营早点的收入用于家庭开支,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经营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另一方未参与经营,法院可能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结果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一定要留存。买卖合同交易中,无论金额大小,付款方付款后都应当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款收据,尽量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方便留存支付痕迹;现金支付的一定要索要收据并妥善保管,避免发生争议后无法举证证明付款事实。本案中刘某某以现金方式付款却没有索要收据,导致无法证明已付款事实,最终承担不利后果,这个踩坑点非常值得警惕。

主张交易习惯要举证到位。如果主张双方存在某种固定交易习惯,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多年来一直按照该习惯操作,仅口头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对于长期认可的交易习惯,可以形成书面确认记录,避免发生争议后无据可依。

需要提醒的是,本文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不同,裁判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本案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96民终498号
裁判日期:2018年5月25日

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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