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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姻家事本案例已脱敏

以结婚为目的转账购房,分手后可要求返还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2021)鄂0984民初4329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石江超律师代理原告诉请,法院认定案涉购房款属附条件赠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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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

主办: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婚姻家事

案件开篇

网恋恋爱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给女方购房,分手后女方卖房独占房款,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蔡某与李某通过网络相识,2018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同居生活。双方约定购买婚房登记在女方名下,蔡某遂支付购房定金并陆续向李某转款共计283000元用于购房。后双方分手,李某将所购房屋出售后未返还蔡某购房款,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全部款项。李某辩称案涉转款系原告对自己的普通赠与,不同意返还。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以结婚为目的转账给对方用于购房的款项,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办案思路与亮点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委托后,梳理全案证据,认为案涉转款并非普通赠与,而是基于缔结婚姻的附条件赠与,应当参照彩礼相关规定处理。代理律师整理了转款凭证、中介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原告转账的目的是为了和被告缔结婚姻、共同居住,该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返还该款项。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21)鄂0984民初4329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4月18日
判决结果: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蔡某返还购房款130000元;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恋爱期间,若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大额财产,一定要注意留存能够证明给付目的的证据,比如转账备注、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果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返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 恋爱期间所有转款都能要求返还吗?

答:不是,转款性质不同结果不同。如果是恋爱期间的日常小额消费、节日赠与等普通赠与,一般无法要求返还;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款,一般参照彩礼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

  1. 为什么本案只判决返还部分款项?

答: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长、婚约解除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公序良俗以及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返还数额。本案中原告对婚约解除也存在一定责任,因此法院酌情确定了返还数额。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分享本所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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