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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姻家事本案例已脱敏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共同财产,能要求返还吗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受损配偶可依法要求第三者返还钱款。本文分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鄂9006民初3972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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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江超

主办: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婚姻家事

发现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第三者,想要追回却不知道怎么办?范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困境,最终通过诉讼成功拿回了大部分款项。

案情回顾

原告范某与第三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被告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6日,王某未经原告范某同意,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共计86310.86元。范某认为,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张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相应款项。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财产。该焦点直接决定案件结果,若认定赠与无效,则支持返还请求;反之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与亮点

承办律师石江超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事实,固定了婚姻关系证明、转账记录等核心证据,明确了请求权基础。石江超提出,案涉转账款项属于范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未经范某同意,将大额款项赠与和其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的张某,该行为既侵害了范某的财产所有权,又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张某取得案涉款项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石江超律师现执业于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办理此类财产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经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3)鄂9006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2023年8月11日
判决结果:
一、王某赠与被告张某86310.86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某86310.86元;
三、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11元,被告张某负担979元。

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发现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应当第一时间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明、转账记录、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不正当关系的材料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相关常见疑问

问:只能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吗?
答:此类案件中,权利受侵害的配偶可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因为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第三者是不当利益的实际取得方,原配偶作为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有权直接向其主张返还。

问:一定会全额支持返还请求吗?
答:法院会根据原告举证查实的实际转账金额支持返还请求,只有有证据证明的部分会得到支持,没有证据证明的超出部分不会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分享其律师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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