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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宅基地纠纷撞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会怎么判?
因民间矛盾故意伤人致轻伤一级,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2024)鄂9006刑初330号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就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做实务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鄂9006刑初33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和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故意驾车撞击碾压被害人致轻伤一级,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交通事故还是故意伤害,主动投案未如实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本案基本案情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口角,罗某某驾驶货车将杨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杨某某多处骨折,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但对指控的故意伤害事实和罪名不认可,辩称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罗某某主动投案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结合在案的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罗某某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结合其量刑情节作出判决。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中法院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的裁判逻辑,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参考意义,本案中多个证据相互印证排除了交通事故的辩解,也体现了证据审查的核心思路。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故意伤害罪中“伤害故意”怎么认定?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故意。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故意,本案中罗某某在发生口角后主动驾车撞击碾压被害人,客观行为足以反映其伤害故意,因此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而非交通事故,符合法律规定。
主动投案就一定能认定为自首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成立自首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即便被告人主动投案,如果当庭不认罪、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中罗某某主动投案但不认可主要犯罪事实,因此法院未认定其自首,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故意伤害类案件中,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是定案的核心证据,发生冲突后,当事人或家属应当第一时间留存好现场相关证据、就医记录等材料,便于后续案件事实的认定。
民间矛盾如宅基地、邻里纠纷很容易激化引发刑事犯罪,遇到矛盾应当优先通过协商、基层调解组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避免小事升级触犯刑法。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认定自首的前提,犯罪嫌疑人如果对案件事实有异议,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盲目不认罪可能会丧失自首从轻的机会,也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民间矛盾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主流裁判趋势。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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