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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布:2026-09-27 15:16:00 · 更新:2026-09-27 15:16:01

刑事案件二审因证据不足改判符合法律规定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本文结合(2020)鄂96刑终250号生效判决分析证据不足改判的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0)鄂96刑终25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何某寻衅滋事罪中殴打严某2的事实证据不足,二审是否应当改判。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予以改判,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本案上诉人何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部分犯罪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何某邀约多人殴打严某2致轻伤二级的事实,仅有被害人严某2的陈述,其他证人仅证实看到他人殴打,未明确指认何某,也没有辨认程序,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何某实施了该起犯罪。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部分处理,仅因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改判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

两个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刑事案件二审什么情况下会改判?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审改判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二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一审认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法改判,符合一般规则。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情况,二审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改判或发回,本案二审认为其余事实清楚,仅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因此直接改判更符合诉讼效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为什么伤残赔偿金不赔?

在本案中,严某1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被一审法院驳回,这符合当前一般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情形外),因此本案中严某1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有人身损害就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未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的差异,导致该部分请求不被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提醒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本案中指控何某殴打严某2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或证人证言印证,无法满足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因此二审不认定该起事实。对于被害人一方,遭遇不法侵害后应当及时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固定现场痕迹、证人信息等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无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嫌疑人一方,若存在指控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证据异议,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或要求公诉机关补充举证。
刑事案件上诉改判并非没有可能,关键在于找准上诉理由。本案中何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因此二审予以采纳改判。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应当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幅度等方面找准争议点,而非笼统主张“不服判决”,本所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结合案卷材料梳理出成立的上诉理由,提高改判的概率。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0)鄂96刑终2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5日
案由: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免责声明: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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