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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毒品会被判多少年?
多次贩卖毒品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通常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案生效判决,从辩护视角解析贩卖毒品案件的实务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鄂9006刑初37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现有证据能否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前四起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4年1月至2月,被告人孔某在湖北省天门市多次向赵某、隆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被指控七起贩毒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孔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孔某对指控的第1、2、3、4起贩毒事实提出异议,辩解未实施该四起贩毒行为。原辩护人提出,第1起事实没有微信交易明细和聊天记录,无法证实交易存在;第2、3、4起事实孔某辩解称不在天门,与购毒者证言存在矛盾;同时提出第5、6、7起事实孔某主动如实供述,且孔某系初犯偶犯,请求酌情从轻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1起事实有两名购毒者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贩毒事实,虽无转账记录不影响事实认定;第2、3、4起事实有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因此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结合孔某系初犯、如实供述部分事实的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予以没收。
本案基础信息:
- 案号:(2024)鄂9006刑初372号
- 罪名:贩卖毒品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9月4日
多次贩毒就一定属于情节严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孔某共被认定七次贩毒,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但实践中存在例外,如果多笔贩毒事实间隔时间较长,且针对同一购毒者,部分案例中法院不认定为“多次”,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被告人对部分指控事实不认可,影响量刑吗?
一般规则下,如果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不认可,不影响对认可部分的坦白情节认定,量刑时可以对认可部分酌情从轻。本案中孔某仅对前四起事实不认可,对后三起事实认可,法院也在量刑时对其如实供述部分事实的情节酌情考量,符合一般规则。
如果被告人对全部指控事实都不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全部事实,那么未认定的事实不会计入犯罪次数,也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被告人可能因此获得更轻的处罚。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审查方面,贩卖毒品案件中,言词证据、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是定案核心,辩护中需要重点审查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转账记录是否对应指控的交易,电子数据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第一起指控尽管缺少转账记录,但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法院依然认定事实成立,如果证人证言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就可能导致该起事实不被认定,可见证据审查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诉讼策略方面,如果被告人确实只参与部分贩毒事实,辩护中应当坚持对不认可的部分提出异议,不能因为担心影响整体认罪态度就默认全部指控,同时要重点突出认可部分的坦白情节,争取量刑上的从轻。本案中辩护人已经做到了对存疑事实提出异议,法院也对被告人初犯、如实供述部分事实的情节予以考量,只是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全部事实,因此未改变定罪结果。
事前风控提醒,任何涉及毒品的行为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切勿因侥幸心理参与贩毒、运毒,也不要为他人贩毒提供任何帮助,否则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贩卖毒品案件的量刑和处理高度依赖个案事实,遇到类似案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辩护策略。
本案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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