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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去境外做电信诈骗,会数罪并罚吗?
偷越国境前往境外参与电信诈骗,会以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本文结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4)鄂9006刑初601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鄂9006刑初601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偷越国境后又实施电信诈骗,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从犯的认定对量刑有何影响。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人分别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认定二人为从犯后依法减轻处罚。
本案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郭某、郭某分别多次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参与不同类型的电信诈骗活动:其中一人先后三次偷越国境,累计参与不同类型诈骗时长7个月,担任底层话务员;另一人先后三次偷越国境,累计参与诈骗时长4个月,同样担任底层话务员,且其中一人有犯罪前科。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二被告人均对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二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相关意见,最终判决:一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另一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偷越国境几次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刑事立案。
本案中二人均达到三次偷越国境的标准,符合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条件。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实践中不少人轻信境外高薪工作,结伴偷越国境,殊不知已经符合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标准,达到情节严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本案能认定为从犯?
一般规则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境外电信诈骗团伙中,底层话务员通常仅按照上线要求从事拨打电话等基础工作,不参与诈骗资金分配,不对犯罪发起、策划起作用,实践中多数法院会对此类人员认定为从犯。
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被告人仅为诈骗窝点的底层话务员,仅领取固定底薪,不参与诈骗分成,符合从犯认定条件,法院据此对二人减轻处罚,符合当前司法裁判趋势。
实务经验与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此类案件要重点围绕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获利情况收集和审查证据,若被告人仅为底层参与人员,要着重提出其仅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这对量刑减轻有很大帮助。本案中辩护人抓住从犯这一关键情节,最终被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一定要警惕“境外高薪工作”的骗局,不要轻信他人邀约偷越国境,哪怕只是多次偷越国境,不参与诈骗也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要是再参与诈骗,就会数罪并罚,日常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触碰刑事红线。若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律师审查案件事实后,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享受从宽待遇,本案中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也获得了相应的从轻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每个案件事实不同,具体认定和处理一定要结合个案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4)鄂9006刑初601号
案由: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2月18日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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