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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布:2026-10-16 15:30:01 · 更新:2026-10-16 15:30:01

虚构卖枪骗钱构成诈骗罪,会怎么判刑?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刑事辩护

虚构卖枪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将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文结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3)鄂9006刑初33号生效判决,分析诈骗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及实务辩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3)鄂9006刑初3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雷某具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本案中,雷某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法院最终未支持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裁判趋势。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某、谭某先后通过在淘宝评论区投放植入个人联系方式的枪支图片,虚构有枪支出售,诱骗想买枪的被害人支付定金、尾款,得手后拉黑被害人。其中雷某单独及伙同谭某共骗取12万余元,谭某参与骗取5600元。案发后,谭某主动投案,二人全额退赃退赔,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诈骗罪。综合二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情节,以及坦白、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的从宽情节,最终判决: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金额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本案雷某诈骗12万余元,对应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具备退赃认罪情节,就一定能判缓刑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是「可以」宣告缓刑,而非「应当」,最终是否适用需要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判定。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雷某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多次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诈骗数额刚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论罪法定刑起点即为三年有期徒刑。法院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未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因为受害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法院对缓刑适用通常会从严把握,即使具备全部从宽情节,也不一定能获得缓刑。

怎么认定诈骗罪中的自首和坦白?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院依法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雷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为坦白,也予以从轻处罚。在办理同类刑事案件时本所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对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误解,实际上即使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认定自首,这是非常重要的从宽情节,辩护中应当重点提出。

实务辩护要点提示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诈骗罪案件中,数额认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核心证据。比如每一笔指控的诈骗金额是否有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相互印证,有没有把未查实的金额计入犯罪数额。如果存在证据不足的部分,应当及时提出扣除相应金额的辩护意见,这直接影响到法定刑幅度的认定。

事前风控提示:本案中谭某刚步入社会,因贪图少量报酬参与犯罪,最终留下案底,教训十分深刻。实践中很多人帮别人在评论区发带联系方式的图片、帮别人走账收款,一不小心就会成为诈骗罪的共犯。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日常不要为了小利帮助他人从事此类可能涉及虚假诈骗的活动,避免不小心触碰刑事红线。

量刑预期要符合案件实际。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有退赃、认罪认罚就一定能判缓刑,实际上不是这样,法院会综合犯罪性质、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判定。辩护律师要提前和当事人沟通合理预期,避免因为预期过高产生误解。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3)鄂9006刑初33号
案由:诈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3月24日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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