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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几个人偷渡去缅甸,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邀约他人偷渡并安排行程、食宿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文结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4)鄂9006刑初515号生效判决,分析该类案件的定罪要点和实务注意事项。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9006刑初515号
案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11月7日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鄂9006刑初515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邀约他人偷渡,安排行程、交通和食宿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人匡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与裁判要点
2019年5月,被告人匡某以去缅甸赚钱为由,邀约刘甲某、刘乙某等人偷渡出境,还要求刘甲某、徐某邀约其他人员同行,刘甲某又邀约了鲁某。之后匡某先行偷渡到缅甸探路,转款给刘甲某为所有偷渡人员购买机票,安排行程,在缅甸接待众人并安排住宿。之后匡某还组织多人偷渡回国,本人又多次偷渡出入国(边)境,2021年入境时被查获并行政处罚,2023年被抓获。
匡某辩称自己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购票信息、行程轨迹等证据,能够证实匡某通过邀约人员、确定时间地点、安排交通食宿等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属于组织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结伙三人以上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鲁某三次偷越国(边)境,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匡某多次结伙偷越国(边)境,也符合情节严重;刘甲某、刘乙某结伙三人以上偷越国(边)境,同样符合该标准。
认罪认罚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实践中,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根据犯罪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一定比例的从宽。
本案中,刘甲某、鲁某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匡某、刘乙某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均对四人给予了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被法院采纳。
之前因偷越国(边)境受过行政处罚,会影响定罪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就属于“情节严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即使超过一年,行政处罚记录也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案中,匡某2021年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之后本次犯罪被认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已经依法折抵了之前行政处罚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该类案件通常会有购票记录、转账记录、行程轨迹、电子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核心。辩护中需要重点核对这些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如果存在言词证据前后不一,或者客观证据不能印证指控事实的,需要及时提出质证意见。比如本案中正是转账记录和购票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了被告人匡某的组织行为,所以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第二,风险预防方面,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不要为了人情或者小利,帮他人购买偷渡的车票机票,不要邀约他人一起偷渡,即使你自己不去,只要实施了组织、邀约、安排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面临刑事处罚。另外,偷越国(边)境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第三,一旦涉及该类案件,要及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本案中四名被告人都因为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理,可见认罪认罚在该类案件中的从宽效果是明确的。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分析,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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