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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搜出毒品,一定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吗?
在家中搜出毒品并非一律认定为贩卖毒品,在行为人已有贩卖毒品行为,且无证据证明查获毒品仅供吸食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鄂9006刑初263号判决分析相关实务问题。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范某辩称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该毒品是否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鄂9006刑初263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从范某住所查获的9.75克毒品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结论是基于本案范某已经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无证据证明查获毒品仅供吸食的特定事实得出的。
本案基本案情
范某因多次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1日晚,范某在其家中向蒋某、李某贩卖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袋甲基苯丙胺冰毒,收取毒资共计五百元。蒋某、李某离开后被民警查获,从二人身上搜出部分毒品。次日民警抓获范某,从其家中搜出毒品疑似物共计14.97克,经鉴定其中9.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范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但庭审中翻供,否认贩卖毒品,辩称家中查获的毒品是自己吸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关联法律问题
翻供后还能认定为坦白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一般规则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之后庭审翻供的,不再认定为坦白;如果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仍可以认定为坦白。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范某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庭审无正当理由翻供,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其构成坦白,符合一般规则。
从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一定算贩卖吗?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一般规则是: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从贩毒人员住所查获的毒品都一律认定为贩卖毒品,关键要看有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并非用于贩卖。基于本案范某已经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家中查获的毒品仅供自己吸食,因此法院将其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符合规定。
实务经验提醒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审查要点。办理同类案件时,辩方要重点审查毒品的鉴定意见,确认送检材料、称量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排除了不合法因素;如果当事人确实主张查获毒品仅供吸食,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被告人吸毒史、日常毒品消耗量的证据,印证毒品仅供吸食的主张。
第二,事前风险防控提醒。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从事毒品贩卖、代购等行为,即便是持有少量毒品仅供吸食,也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一旦有过贩卖行为,从住所查获的毒品大概率会被计入贩卖毒品数量,面临更重的刑罚。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贩卖毒品案件中事实细节和证据审查非常关键,不同的案件事实会导致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9006刑初263号
案由:贩卖毒品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6月1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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