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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 发布:2026-10-17 10:06:01 · 更新:2026-10-17 10:06:01

未通知已确认股东资格的股东开会,决议能撤销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股权纠纷

未通知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股东资格的股东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因召集程序违法可被撤销。本文结合(2016)鄂96民终24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6)鄂96民终2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未通知李某某、金某参加股东会,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应当撤销。基于本案中李某某、金某的股东资格已于2005年受让取得,并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判决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2005年,李某某、金某继受取得某某物业管理公司(下称中雅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该股东资格已经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2013年7月,中雅公司召开股东会,仅通知了魏某等四名股东,未通知李某某、金某参会,会后形成了选举法定代表人、监事等内容的股东会决议。李某某、金某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中雅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实践中很多公司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存在误区,误将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资格取得的生效要件,本案恰恰反映了这种误区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案中李某某、金某胜诉的关键,就是股东资格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这是其享有股东参会通知权的核心依据。而中雅公司败诉的关键,就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也无法否定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的股东资格。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能认定股东资格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商变更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前提,只要股权转让已经完成,或者已经通过合法继受取得股权,即使没有办理工商变更,也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李某某、金某的股东资格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中雅公司仅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其不是股东,不享有参会权,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股东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也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即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资格也可能不被确认,具体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原受让人股东资格就消失了吗?

一般规则层面,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是否发生股东资格消灭的效力,需要结合解除时间和裁判既判力判断:如果股东资格已经被生效判决在先确认,解除行为发生在案涉股东会召开之后,那么不影响此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认定。

本案中,中雅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其解除与李某某、金某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告,但该解除行为发生在2015年,晚于案涉股东会2013年的召开时间,且李某某、金某的股东资格已经被生效判决在先确认,因此该解除行为不影响本案审理,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示,上述条款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本案判决适用的条款内容与现行法一致,无需做新旧法衔接调整。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16)鄂96民终24号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3月4日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主张撤销公司决议,首先需要证明原告的股东资格,一般来说,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都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关键证据。如果股东资格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那么该判决书就是最核心的证据,足以对抗对方以未办理工商登记、未载入股东名册为由提出的抗辩。其次,主张撤销决议需要证明召集程序存在违法,若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就要承担程序违法的不利后果。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避免因股东资格不明确引发纠纷。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哪怕有的股东资格存在争议,也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否则股东会决议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对于受让股权的股东来说,受让股权后应当及时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保留好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凭证、分红记录、参与公司经营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争议发生时无法举证。

以上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建议,具体案件请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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