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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布:2026-10-07 16:37:00 · 更新:2026-10-07 16:37:01

故意伤害他人后暴力反抗传唤,会构成袭警罪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他人后暴力反抗民警依法传唤,是可能构成袭警罪的。本文结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4)鄂9006刑初295号生效判决,从刑事辩护实务角度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

涉嫌故意伤害、袭警罪,会怎么判?

很多人因为民间矛盾发生肢体冲突后,又在民警传唤时情绪失控反抗,一不小心就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面临数罪并罚。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鄂9006刑初295号生效判决分析:

核心争议解答

本案最终认定被告人郭某成犯故意伤害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香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郭某成、刘某香暴力抗拒民警依法传唤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以及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何认定。

本案基本案情

本案因民间感情纠纷引发:2023年6月,郭某军甲因感情纠纷拦住刘某香争执,刘某香划伤郭某军甲腹部后打电话叫来了丈夫郭某成,郭某成赶到后和郭某军甲发生肢体冲突,用拳头击打郭某军甲头面部,致郭某军甲双侧眶内壁骨折、左眼视神经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4年1月,民警依法到郭某成家传唤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郭某成,郭某成激烈反抗,过程中致多名民辅警受伤、警车受损;刘某香赶到后也参与对抗,咬伤、击打民辅警,致民警轻微伤。刘某香事后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从辩护视角来看,本案控辩双方其实对事实和罪名都没有争议,辩护的核心点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辩护人提出郭某成有坦白、认罪认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请求从轻处罚;提出刘某香有自首、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也体现了当前对民间矛盾引发案件从轻处理的裁判思路。

暴力反抗传唤都构成袭警罪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袭警罪要求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本案中民警是持合法手续依法传唤,执行职务程序合法,二被告人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因此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袭警罪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民警执行职务程序违法,或者行为人只是轻微吵闹、非暴力对抗,一般不构成袭警罪,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

自首和认罪认罚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本案中,郭某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从轻处罚;刘某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院也对其从轻处罚,这符合现行刑法的量刑规则。实践中,如果同时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一般会更大,但若罪行严重,也不会大幅降档量刑,本案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符合实践中的一般裁判规则。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此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袭警案件,首先要审查民警执行职务的程序合法性,如果存在程序违法,比如没有出示证件、传唤事由不合法,这是重要的辩护切入点;其次,要对伤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是定罪的核心,若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家属在遇到此类案件时,要注意留存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伤情记录、对话录音、现场照片等,方便律师后续质证。
因民间矛盾引发冲突后,一定要保持理性,不要激化矛盾,更不能暴力对抗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即使对处理结果不满,也可以通过后续申诉、复议等合法途径解决,暴力反抗只会让自己额外获罪,得不偿失。
若确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自己也自愿认罪,应当尽早坦白、认罪认罚,争取更大的从宽幅度,这对量刑是十分有利的。
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鄂9006刑初295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袭警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7月11日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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