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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致人损害,帮工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无偿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96民终327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7)鄂96民终32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对段某的牵引行为是有偿帮工还是无偿帮工,李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否对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的帮工行为属于无偿帮工,但因李某存在重大过失,最终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段某驾车出售稻谷给某某米业公司,卸完粮后车辆后轮打滑无法驶出,遂请求同在现场卖粮的李某帮忙牵引。段某用钢缆连接两车后,李某第一次牵引未成功,随后在未确认段某已退至安全区域、未检查牵引装置牢固性的情况下,猛加油门进行二次牵引,导致李某车辆改装后的挂钩断裂,钢缆反弹打伤段某头部,造成段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属于无偿帮工,段某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判决免除李某的赔偿责任,驳回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某对自有车辆牵引挂钩进行过改装,且在未确认周围安全的情况下贸然猛加油门牵引,存在重大过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改判李某对段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500元,实际赔偿段某31216.47元。
本案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17)鄂96民终327号
-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7年6月29日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无偿帮工和有偿帮工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一般规则层面,主张帮工行为属于有偿帮工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有偿约定,举证不能的,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无偿帮工。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以之前帮过对方未收费为由,主张本次帮工属于有偿,但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先前的互助行为不能推导出本次帮工有明确的有偿约定。本案中段某未能举证证明本次帮工存在有偿约定,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为无偿帮工。
无偿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规则是什么?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帮工人追偿。本案判决时适用旧司法解释,旧解释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需要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则核心是一致的: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能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段某自身未及时退至安全区域,也未检查挂钩牢固性,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李某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主张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需要举证证明帮工人的具体过错行为,比如帮工人操作违规、设备改装存在安全隐患等。本案中段某举证了李某改装牵引挂钩的事实,结合李某操作不当的情节,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重大过失。而主张帮工是有偿的,一定要提前有明确约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日常生活中互助帮工时,双方都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帮工人要提前检查自己的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操作过程中要确认周围环境安全,避免贸然操作引发危险;被帮工人也要及时退至安全区域,提前检查连接部位等关键位置的牢固性,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
诉讼策略方面,同类案件中帮工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是案件胜败的核心。一般来说,如果帮工人仅存在一般操作瑕疵,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过错,结合无偿帮工的性质,可能会被免除责任;但如果帮工人存在明显的操作违规、明知设备有安全隐患仍然使用等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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