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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去境外做电信诈骗,会被怎么判刑?
偷越国境赴境外从事电信诈骗,本案中三被告人均以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9006刑初105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跨境犯罪的定罪量刑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鄂9006刑初105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三被告人均多次结伙偷越国境,且1年内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超过30日,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三被告人构成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结合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对三人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争议焦点为多次偷越国境且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如何定罪量刑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鄂9006刑初105号
案由: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4月14日
真实案情概述
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郝某甲、郝某乙、何某在未取得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结伙多次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在境外诈骗窝点以虚构小额贷款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三被告人1年内累计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时间均超过30日,本案诈骗数额暂未查证。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认定三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系从犯。最终法院判决:郝某甲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郝某乙、何某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这类案件中很多被告人都是被高薪诱惑,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数罪,等到被追究刑事责任才后悔,这也是本案值得警示的地方。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偷越国境几次构成犯罪?
偷越国(边)境并非只要偷越就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或者偷越国(边)境后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才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三被告人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均超过三次,且偷越后实施诈骗犯罪,符合入罪标准,因此认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符合法律规定。
境外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怎么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境内外勾结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1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即使具体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可以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的情况完全符合该规定,因此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事前风控建议:近年来境外诈骗集团常以“高薪务工”为诱饵,招揽国内人员偷越国境参与诈骗,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出去赚快钱,不知道已经同时触犯偷越国境罪和诈骗罪,一旦被查获将面临数罪并罚的严厉处罚。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日常生活中不要轻信境外高薪工作的邀约,不要为了获利协助他人偷越国境,更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电信诈骗,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第二,诉讼策略与关键证据指引: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通常围绕出境次数、在境外窝点停留时间、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展开。家属被拘留后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帮助核实控方关于出境次数、停留时间的证据是否完整确实。对于被邀约参与、仅从事底层业务员工作的当事人,律师可以帮助争取认定从犯,获得法定的减轻处罚,本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第三,量刑情节适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通常都能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本案就是典型例证。如果当事人确有犯罪行为,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配合,尽早认罪悔罪,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遇到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根据个案情况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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