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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布:2026-10-23 16:31:51 · 更新:2026-10-23 16:31:51

介绍他人帮上游转移赃款,会构成犯罪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领域:刑事辩护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介绍他人转移赃款,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5)鄂9006刑初380号生效判决,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和辩护注意事项。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9006刑初38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以及量刑情节如何认定。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上游系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唐某等4人提供多张银行卡接收并转移电信诈骗赃款,涉案赃款合计超过十万元,刘某甲从中获利。案发后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退缴了赃款2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刘某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什么情况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本案中,刘某甲介绍转移的赃款总额已经超过十万元,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实践中也存在个别案件,虽然总额超过十万,但被告人仅参与其中部分赃款转移,辩护时可就数额认定提出异议,争取从轻处理,不同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坦白和认罪认罚对量刑有多大影响?

根据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本案中,法院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刘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在“情节严重”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最终判处了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不认罪认罚,没有坦白情节,大概率会获得更重的刑罚,不同案件事实会有量刑差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9006刑初380号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14日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此类案件,关键证据审查要点在于“明知”的认定和赃款数额的认定。如果被告人辩称不知道上游是犯罪,需要结合被告人参与的方式、获利情况、是否有规避检查的行为等证据综合判断。对于赃款数额,辩护时需要逐一核对银行流水,将与赃款无关的资金剔除,避免数额被错误计算,影响量刑。

事前风控提醒,普通人不要为了小额好处费,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更不要自己直接参与对接上游,一旦上游是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参与者就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面临更重的刑罚。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出借、出售,也不要帮陌生人转账,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诉讼策略上,如果确实参与了相关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要仔细核对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确保符合自身案件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上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刑辩律师。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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