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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6-10-16 14:56:34 · 更新:2026-10-16 14:56:34

农村找人拆房工人受伤,房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农村拆房受伤,房主是否担责需要根据法律关系认定和双方过错划分,本文结合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9)鄂96民终750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认定房主与受伤工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房主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房主与工人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从办案角度来看,本案中判断法律关系的核心其实是报酬分配方式和工作内容性质,这也是实践中多数同类案件的裁判关键,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承揽和劳务的区别,这个案子正好给了清晰的参考。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观点

李×胜为拆除自家老旧砖木结构瓦房,通过案外人谌×林联系了包括吴×平在内共八名工人,约定按人结算工钱,完工后工钱由工人平均分配。施工前李×胜告知了房屋年久失修、被白蚁蛀过的情况,但未给工人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吴×平踩在断裂的隔木上坠落受伤。

经鉴定,吴×平的各项损失合计81187.01元。李×胜主张自己将拆房工作整体承揽给谌×林,自己与吴×平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首先,谌×林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仅起到联系介绍作用,不存在从中获利或管理指挥其他工人;其次,工人提供的是单纯劳务,并非交付特定工作成果,因此认定李×胜与吴×平等工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李×胜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吴×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承担70%的责任。最终判决李×胜赔偿吴×平各项损失共计24156.10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看,本案法院对承揽和劳务关系的区分逻辑非常典型,很多房主都会误以为找了牵头人就是承揽,实际上只要符合按人计酬、同工同酬的特征,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是不是房主找人拆房就一定是承揽关系?

不是,认定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从三个核心要素判断:第一,承揽关系要求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特定工作成果,定作人是按工作成果付费;而劳务关系是工人按照房主的要求提供劳力,房主按劳力的数量计酬。第二,承揽关系中牵头承揽的一方通常会整体结算报酬,再自行分配给工人,牵头人会从中获利,而劳务关系中所有工人同工同酬,联系介绍人仅起到搭桥作用,不额外获利。

实践中,农村房主找零散工人拆房,大多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只有当房主把拆房工作整体包给一个具备施工能力的主体,按工作成果整体结算报酬,才会被认定为承揽关系。本案中因为按人头算工钱、所有工人同工同酬,因此不被认定为承揽关系。

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一般怎么划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来说,房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需要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尽到安全提示和管理义务,如果没有做到,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工人作为提供劳务一方,自身也需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也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本案的责任划分符合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思路。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发生这类纠纷后,首先要固定法律关系的证据,如果是按人结算工钱、工人平均分配报酬的,要找一起做工的工人作证,证明本案属于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如果房主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管理,也要留存相关沟通或在场的证据。其次,受伤后要及时留存完整的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误工证明,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和后续治疗费,这些是计算赔偿金额的核心证据。证据准备不充分可能会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事实固定是责任认定的前提。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农村房主找散工拆房、建房,最好提前为工人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前做好充分的安全提示,要求工人做好安全防护,有条件的尽量找有施工资质的队伍承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后责任不清。而工人提供劳务时,也要主动要求雇主提供安全作业条件,自身做好防护,不要贸然进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区域作业,避免受伤。

以上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与法律依据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19)鄂96民终750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6月2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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