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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6-10-25 12:27:41 · 更新:2026-10-25 12:27:42

农田干活触电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石江超

石江超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4201201710888378

本案中吕某在农田挪带电金属线时触电受伤,法院认定吕某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自行承担20%责任,其余责任人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民终30号生效判决,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规则。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吕某对自身触电损害是否存在过错,应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6)鄂96民终30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吕某未谨慎避让危险直接伸手挪带电金属线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认定吕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责任划分判决。从办案实践来看,本案胜败的关键点就在于过错的认定,被侵权人自身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这类案件责任划分的核心。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吕某系农民,2012年7月,吕某到自家责任田劳作时,发现田间下垂一根金属线,遂用右手挪开该金属线,不料遭电击受伤。经查,该金属线为某某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闲置裸体广播线,依附于某某供电公司的电线杆架设,某某电信公司、某某广电网络公司的线路也均依附该线杆共杆架设,部分铁质角钢未安装绝缘瓷瓶,存在安全隐患。

吕某受伤后先后多次住院治疗,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各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2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无法确认系高压电还是低压电致伤,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为低压电致害,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广播线所有人,疏于管理闲置线路存在过错,某某供电公司违规允许他人共杆架设存在过错,某某电信公司、某某广电网络公司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均应当承担责任;吕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吕某自行承担20%责任,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供电公司各承担30%,某某电信公司、某某广电网络公司各承担10%,其余二被告不承担责任。

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下垂金属线可能带电,但其疏忽大意直接伸手挪动,自身存在过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所有触电人身损害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吗?

一般规则是: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低压电致人损害适用一般过错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1千伏以上为高压电,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高压电会根据电压等级直接判断,归责原则也随之确定。本案中因无法确认致害电流来源,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规则,认定为低压电致害,适用一般过错责任,需要根据各方过错划分责任,这也是实践中对于无法明确电流来源案件的主流处理方式。

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一定会分担责任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见,一般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人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要求被侵权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案件,被侵权人过错十分轻微,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本案中吕某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明显过失,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2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此类案件首先要注意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在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发生损害后第一时间要固定现场证据,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留存触电线路的状况、位置,及时确认线路产权人,留存相关证据;其次要及时就医,完整保留所有的医疗记录、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花费凭证;如果构成伤残,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留存鉴定费发票。举证不充分可能会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本案中原告吕某已经完成了自身的举证责任,被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自身完全无过错,因此承担了相应责任,这也是本案胜败的关键。

其次要做好事前风险防控。对于线路产权人及管理人来说,应当定期对自有线路进行巡查维护,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线路,共杆架设线路要严格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线路问题引发人身损害纠纷。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在户外遇到下垂的电线、金属线,不要随意触碰,应当及时联系电力部门或相关管理单位处理,避免自身遭受损害。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对方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16)鄂96民终30号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3月15日

法律依据

本案原审判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已失效,现行有效规则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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