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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炸伤眼睛,生产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烟花存在质量缺陷炸伤眼睛,生产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2016)鄂96民终180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与维权注意事项。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16)鄂96民终18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炸伤人的烟花是否为上诉人花炮厂生产、受害人损失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自身过错责任分担是否适当、受害人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烟花确为花炮厂生产,受害人损失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自行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支持受害人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最终维持原判,生产者花炮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过程
2014年2月,李某1在帮忙燃放烟花时,烟花从侧面炸开炸伤左眼,涉案烟花名称为“年年红”81发组合烟花,零售商李某2从批发商韦某处进货,生产者为天门供销金龙花炮厂。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烟花进行鉴定,结论为发射筒内径不合格,属于缺陷产品。李某1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花炮厂承担80%赔偿责任,花炮厂不服上诉,上诉理由为:涉案烟花不是本厂生产、李某1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责任划分不当、不应支持李某1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从本案举证情况来看,李某1一方关键证据做得很充分,比如提交了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这是其能按城镇标准获赔的核心;而花炮厂一方虽然主张涉案烟花不是其生产,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产品外包装一直是其主张的样式,也无法提供备案信息,最终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可以只起诉生产者吗?
一般规则层面,依据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受害人选择权,受害人可以选择只起诉生产者,也可以选择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李某1经法院释明后只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被侵权人存在过错就一定会减轻生产者责任吗?
一般规则层面,只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且过错程度要和责任减轻比例相适应。在本案中,李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烟花燃放的危险性,未保持安全距离,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20%责任是合理的。实践中,如果产品缺陷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被侵权人即使尽到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损害,那么不应当减轻生产者的责任,个案情况不同结果也会不同,存在不同裁判处理的可能。
超过退休年龄的父母一定能拿到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一般规则层面,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满足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实践中,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法院一般会推定其丧失劳动能力,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有稳定收入来源,通常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中李某1父母均已超过60周岁,法院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实践中的一般裁判规则。如果有证据证明超过退休年龄的父母仍有稳定工资收入,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律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从关键证据收集的角度来看,发生烟花炸伤这类产品责任事故后,第一时间要固定证据,保留好烟花残片、购买凭证,及时报警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固定现场、留存证据,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如果受害人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要提前准备好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像本案中李某1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而花炮厂一方因为举证不能,无法否认涉案烟花是其生产,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从事前风险预防的角度来看,作为烟花这类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产品,规范产品标注,留存产品设计、包装等备案信息,避免因产品缺陷导致大额赔偿,同时也能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充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诉讼策略,本案中花炮厂的诉讼策略存在多处失误,比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对方主张,最终导致败诉。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16)鄂96民终180号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5月30日
法律依据
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示,本案判决时《民法典》尚未生效,现行法律适用上述规定,核心规则与原法律规定一致,不影响本案结论。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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