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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当占地临时工,能要求单位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吗?
本案特定事实下,劳动者要求原单位提交不存在的人事档案、合并计算1979-1996年连续工龄的诉求未获支持。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1)鄂96民终644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劳动争议问题。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主张原用人单位未提交1979年至1996年的人事档案,导致其该段工作年限无法视同缴费,要求提交档案、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并赔偿损失,该诉求能否成立。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2021)鄂96民终64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劳动者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中曾某无法举证证明天门公路局持有其主张的正规招工人事档案,且连续工龄认定属于社保行政部门职权,不属于用人单位职权范围,因此其诉求得不到支持。
基本案情
1979年,原天门县公路管理段因建设需要征用曾某所在村的土地,经协商招收曾某为占地工,身份为临时工,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正式招工审批。1998年天门公路局下发文件明确曾某等四人为临时工,不享受正式职工待遇。1999年机构改革清退临时工,曾某被清退后转入天门公路局下属的养护公司工作,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至退休。
2006年,养护公司按照政策为曾某补缴了1996年1月起的养老保险。2017年曾某退休时,社保部门从1996年起计算缴费年限,曾某认为退休工资偏低,主张1979年至1996年的工作年限应当视同缴费,因天门公路局未提供该段时间的正规人事档案导致无法认定,故起诉要求天门公路局提交档案、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赔偿少算工龄的工资损失81560元。
从本案证据来看,曾某败诉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仅不能证明天门公路局持有他主张的正规招工档案,反而多份文件均印证了他的临时工身份,天门公路局也已经向曾某提供了全部现存的档案材料(临时工登记表、花名册),因此曾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劳动者要求单位提供特定人事档案,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般规则下,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持有特定人事档案,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档案确实存在且由用人单位保管。如果劳动者无法完成初步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认为,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丢失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认定工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全部现存档案,不存在丢失或不提供的情形,因此不符合赔偿条件。本案中曾某无法证明天门公路局持有他主张的招工审批档案,因此承担了败诉结果。
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应当找谁认定?
一般规则下,连续工龄的计算、是否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不享有该项职权,也没有义务为劳动者进行认定。
如果劳动者对社保部门认定的工龄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向社保部门主张权利,而非直接起诉用人单位。只有当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档案丢失,进而无法认定工龄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务操作建议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指引: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丢失人事档案的,应当提前收集两方面核心证据:一是证明自身入职时间、身份性质的证据,比如早期的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单位下发的涉及本人的文件、证人证言等;二是初步证明用人单位持有你主张的特定档案的证据,如果无法证明该档案确实存在,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事前风险预防建议: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入职的劳动者,尤其是临时工、占地工等特殊用工身份,在单位改革改制、工作调动时,应当及时核对自己的档案材料,发现材料缺失尽早向相关单位提出异议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等到退休后再主张权利,此时大多证据已经灭失,维权难度极大。
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提醒,劳动者对工龄认定、社保待遇有异议的,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不要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走错程序会耽误维权时机,以上建议仅适用于一般情形,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1)鄂96民终644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7月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征和(天门)律师事务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非本所承办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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